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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
时间:2011/6/7 10:57:54 浏览数:2391 来源:德阳市旌湖公证处网站 【关闭页面】

  孤寡老人王大爷,自老伴去世后,邻居蒋某夫妇一直照顾他,王大爷很是感激,便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间房屋赠与蒋某,自己保留居住权。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并到公证处对协议进行了公证,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此后,邻居蒋某渐渐找借口不再照顾老人,甚至干脆就不露面了。王大爷很生气:怎么房子给了他就变了个人呢?越想越窝火,于是老人想撤销赠与协议收回那间房屋。而蒋某则认为,赠与协议是做过公证的,房子赠送给他了就不能要回去。最后两人闹到公证处,公证人员当即告知:原赠与协议尚未生效。

  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财产所有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给他人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将个人所有赠与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人为受赠人。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赠与书》的形式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文书。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签订《赠与合同》的形式,将赠与人的财产无偿或附一定条件地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而形成的一种协议。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受赠人的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根据司法部《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赠与当事人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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