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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未成年人名下房产先公证
时间:2013/9/5 11:08:17 浏览数:2098 来源:德阳市旌湖公证处网站 【关闭页面】

眼下,“小房主”现象已日渐增多,上至高中生,下至婴幼儿,都有可能成为拥有房产的物权人。近日,福州的池女士拨打本报房产热线87840114,称她最近想将尚未成年儿子名下的一处房产转让,没想到,办理手续却复杂了许多。

池女士在儿子上小学二年级时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这套房子也登记在了孩子的名下。现如今,池女士的儿子已经快小学毕业了,他们全家决定让孩子到外地去上学,便想将儿子名下的这套房子卖掉。孩子名下的这套房子在城中心,而且周围有两所很不错的学校,因此十分抢手。在几番考虑谈妥价钱后,池女士终于决定将房子卖给周某。

由于这套房子的真正主人是池女士未成年的儿子,因此房管部门要求他们先到公证部门公证,才可以出售房子。池女士非常不理解,称房子是自己花钱登记在儿子名下的,一个孩子怎么可能成为“户主”,孩子的监护人是自己,自己有权利处置该房。

对此,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卢锋奇律师表示,从孩子到其成年这段期间,房产处置权确实可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代理行使。不过,按照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房屋不能随意转让、交易,必须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才有例外。因此,“娃娃房”进行交易或者办理过户手续,监护人都必须先去公证,保证不侵犯未成年人的利益。

卢律师说,“娃娃房”是近些年很流行的一个现象,很多家长为了孩子上学或者规避税费等情况直接将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一旦孩子的父母遇到婚姻、债务、买卖房产的问题,容易产生各种纠纷,想要处置该房手续就会十分繁琐,且有一定的风险。提醒市民,不要为了将来免交遗产税等事项而过早替儿女购置固定资产。

本报记者金宁津

来源: 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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