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是公证程序中的必经程序,只要公证处决定受理该公证事项,公证员就必须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询问笔录是公证程序中申请受理、审查、出证三个环节中“审查”的一个重要环节。通常,公证审查既包括对当事人身份、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审查,同时,也包括对当事人及有关的证人的询问进行的审查。公证人员通过与当事人谈话,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为公证词的结论及防范自身的执业风险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现就询问笔录应把握的有关问题与同行们进行共同探讨。
一、询问笔录的定义与内容
(一)询问笔录的定义 询问笔录,是指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项过程中,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寻求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表示、核实公证事项真实性、防范自身执业风险、通过询问交谈等方式与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语言交流,并就交流内容所形成的书面记录,叫询问笔录。 (二)询问笔录的内容 询问笔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履行告知义务,二是核实相关事实。 1、履行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7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公证程序规则》第21条也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因此,告知义务已经成为公证员办证过程中的法定义务。告知部分的要素主要体现在公证程序上的告知和实体法上的告知两方面,其中,程序上的告知要素是指对于当事人权利的一些概括性告知。实体法上的告知要素则指具体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般由公证员根据具体的公证事项进行告知。 2、核实相关事实 询问笔录的另一部分内容应体现为对公证事项的查证核实。《公证程序规则》第27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1)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2)通过询问有关证人核实”。第29条第1款又规定:“采用询问方式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证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询问的内容应当制作笔录。”由此可见,核实公证事项是询问笔录所负载的一个重要内容。询问笔录的基本价值在于使笔录内容与公证人员收集的其它证明材料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承办公证员对于所证明的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效果。 二、制作询问笔录的意义 制作一份优秀的询问笔录,它具有以下意义 (一)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履行告知义务是《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规定办理公证事项的法定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可能构成公证程序违法,甚至可能影响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告知内容主要包括在办理所有公证当中都应当告知当事人的程序性事项: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办证程序、办证期限、公证书的效力等。为了规范办证,对于程序性内容的告知一般可以使用定式的书面告知形式,由当事人自行阅读并签字确认。本处已统一制作了委托、遗嘱、继承、声明书等统一的告知书。告知的另一部分内容为对当事人具体申办的不同公证事项实体上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的告知,这一要素显然无法制作统一文本,只能由承办公证员运用自身法律知识、办证经验进行细节性、个性化的告知。以办理遗嘱公证为例,如果公证员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得知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中有依靠其生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存在,则在笔录的告知部分就应该明确告知当事人应为此类无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又如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通过作笔录得知被继承人生前尚欠有债务的,应告知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限额内负有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由此可见,通过询问笔录履行告知义务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在多年公证践中,许多公证员正是这么做的,使笔录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二)核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询问笔录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于事实的核实查证,寻求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只凭书面材料很难对公证事项以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进行判断。因此,询问笔录便成为公证人员审查核实公证事项的一个重要环节。如在办理遗嘱公证中,年龄较大的立遗嘱人,一般由子女陪同到公证处,而陪同的子女,大多都是遗嘱继承人。对这类公证,公证员首先应当询问立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否属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我们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就遇有这样一个情况:有一位年老体弱的老年人,在儿子和儿媳的搀扶下来到公证处,要求办一份遗嘱公证。当向老人询问有关情况时,儿媳总是抢先回答,老人在回答问题时也要看儿子、儿媳的表情。当要求儿子、儿媳回避时,老人才说出了真心话。他说:“老伴已去逝近三年,是儿子和儿媳叫我到公证处立遗嘱,将房产遗留给他一人继承。从内心讲我是不情愿的,因其他子女对我也很好,特别是未到场的大儿子对我尽的赡养义务更多。”了解情况后,我们向当事人进行了法制宣传,决定不予受理此公证。上述案例中,如果不重视询问笔录,所公证的事项很容易不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所以,询问笔录作为公证卷宗中唯一与当事人进行动态交流的材料,可以灵活地从多角度、多层次来审查公证事项的真伪和当事人的内心真意。 (三)防范自身执业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应受到警告、罚款、停止执业、甚至吊销执业证书的处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的驱使,少数人缺乏诚信意识,往往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甚至编假造假,蒙骗公证人员以骗取公证书,可见公证员执业法律风险正明显加大。一方面,在询问笔录中,公证人员通过对于当事人所办公证事项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充分告知,可以表明公证人员对有关法律问题已经有了充分考虑,并履行了法定义务,因为询问笔录中提示了提供虚假证明或虚伪意思表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记录了当事人认可的内容和自愿对此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这就为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免责提供了书面证据,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公证执业风险。另一方面,笔录的内容本身系“书证”之一,对难以查证和收集到的证明材料的事项可以通过当事人在笔录中的陈述达到核实的效果。在询问时,我们要注重询问的语气和表达方式,有的当事人反映,办一件公证把我们象审犯人一样。因此,我们在询问时既要避免自身的职业风险,同时又要注意询问的方式、口气、用语。 三、询问笔录的制作 一般来讲,询问笔录的结构可分为三个部分,即标题、正文、尾部。 (一)标题 标题应写明内容、文种:如“关于××的询问笔录”,也可以直接写明“询问笔录”。 (二)正文 1、询问的基本情况 《公证程序规则》第29条第2款规定,“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这是对询问笔录正文部分应记载内容的明文规定,可以看作是笔录正文的法定要素,缺少其中的任何一项记载,都将造成办证程序上的瑕疵。正文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1)、询问日期、地点。这些属于客观要素,应据实写明询问当事人的具体时间、地点。日期的记录应尊重事实,提前或推后都可能在将来产生对公证员不利的法律后果。地点应写明××路××街××号××室,而不能简单的写单位,因为单位名称本身可能是变动的。 (2)、询问人、记录人及被询问人基本情况。除了记录询问人、记录人的情况以外,对被询问人的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应详细记载。由于询问笔录的目的是为将来再现当时的情况做一个证据,没有到现场的人绝不允许在笔录中记载,否则将引发对整个笔录内容的质疑。 (3)、询问事由,一般可根据公证申请事项来记录,如声明书、继承、委托书即可。 2、询问的主要内容 根据对询问笔录结构的基本分析,这是询问笔录正文的主要部分。主要由审查性提问和告知两部分组成,其中告知又可分为程序性告知和实体性告知两部分。 (1)审查性提问 以一份继承权公证的询问笔录为例,审查性提问,包括:①申办公证事项;②办证的目的;③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及死亡原因;④被继承人有哪些遗产,有无权属凭证;⑤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情况;⑥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遗赠和与第三方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⑦现有的遗产如何继承,有无放弃继承的;⑧公证人员认为需询问的其它问题。 (2)、告知 告知的目的在于告知当事人在申办公证事项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公证书的法律效力等。告知分为程序性告知和实体性告知。 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 ① 除应当由本人办理的公证外,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公证; ② 认为公证员具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要求该公证员回避; ③ 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可以在收到或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④ 确属困难,符合规定,经申请批准可享受减、免公证费政策; ⑤ 因公证机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可以申请全部退还公证费;公证处和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可以酌情退还公证费。 被询问人应承担的义务: 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由法定监护人代理; ② 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陈述有关情况,提交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③ 按照《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缴纳公证费; ④ 公证员审查认为需要进一步说明情况或提拱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做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⑤ 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实物证据,可以进行摘抄、复印(复制)、照相,作文字描述记载的,经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实体法上的告知 实体法上的告知内容可以参考一些实体法以及司法解释,主要讲明所办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即可。 (三)尾部 询问笔录尾部记载的事项,应该是一些格式化的提示和签名部分,例如:请仔细核实以上笔录,如对笔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名(捺印)确认。 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当事人亲自在笔录上签名,如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无法签名的,也可以盖章或捺手印加以确认;如笔录有多页,每一页均应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并注明“共×页,第×页”;笔录的修改或补充之处也应逐一捺手印;公证员应在询问人一栏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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