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批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日照市几大商场侵犯其著作权纠纷的案件,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诉。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其享有《长江七号》、《赤壁》、《三国志之见龙卸甲》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2009年2月,原告发现日照九家商场在销售DVD影碟机的过程中,随机赠送了光碟,该光碟中含有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原告认为上述商场未经原告许可,赠送含有涉案影片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要求法院判决上述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判令被告就每部影片的侵权行为赔偿2万元的经济损失,支付合理费用3000元。
被告答辩称:其仅仅在销售DVD的过程中,随机赠送了光碟,并没有获利,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且赠送行为由被告商场的租赁户实施,与商场无关,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从著作权人处取得《长江七号》、《赤壁》、《三国志之见龙卸甲》等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且至今仍处于保护期内。2009年2月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日照市德信公证处就购买商品行为申请证据保全。德信公证处派出公证员随王守贞来到日照某电器公司商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爱多ID8835”影碟机一台,当场获赠“200部最新高清电影”光碟一部,德信公证处对此事实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德信公证处还派员与王守贞去日照其他八个商场进行了证据保全。经当庭核对,上述光盘均无极光数码存片来源识别码,且都含有《功夫之王》、《赤壁》或者《长江七号》等原告拥有著作权的影片。原、被告均确认影片的内容与原告提供的合法出版物内容一致。同时查明,九被告都存在将其商场内的柜台租赁给他人使用的现象,涉案的光碟系由租赁户赠送,但是开具的发票等都是以商场的名义出具。
这批案件经法院调解,得到了妥善的解决。就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就属于侵权,应该负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其中,发行就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因此,该案中涉案的商场虽然只是随机赠送光碟,并没有因光碟直接获利,但是仍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应该停止侵害并且赔偿相应的损失。对于原告无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综合涉案电影作品的知名度、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在五十万元以下酌情确定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另外,虽然现在许多商场都是将柜台对外租赁经营,但是租赁户以商场的名义对外出售货物,且购物发票等都是以商场的名义发放,发生纠纷等情况时应由商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广大商场对于租赁户出售的货物的质量、权属等都要规范管理,严格把关,杜绝出现因发放赠品而引发侵权纠纷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