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公证是一项重要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公信力是公证的根基和生命。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应当更加重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更加重视加强公证公信力建设,在已取得成果基础上把公证公信力建设进一步引向深入。
一、深刻认识把公证公信力建设进一步引向深入的极端重要性
新形势下,将公证公信力建设进一步引向深入,必须充分认识公证公信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公正司法和推进公证事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加强公证公信力建设的必然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一)将公证公信力建设进一步引向深入,是新形势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基本前提和基础,就是社会各领域、各方面依法有序运行,公证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和优势。现代公证制度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公证的重要职能就是促进市场主体互信,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将逐步实现城乡之间、国内国外、中东西部的资本、技术、人才、劳动力和土地等各种市场要素的合理流动,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这对公证作用发挥、公证公信提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公证公信必将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证是法律制度,也是重要法治手段。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一个具有很强公信力的公证制度,在法治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对于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证公信必将更好地促进法治。公证的特质在于防患于未然,纠纷发生后也可以提供有力证据促进有效解决。随着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完善,公证工作预防在先、不伤和气、权威性高、可信度强的优势将进一步凸显,公证公信必将更好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公证是社会诚信的引领者和示范者。随着社会诚信建设的全面推进,建立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托对法律的准确适用,公证公信将在弘扬诚信意识、坚守社会诚信底线等方面发挥更重要作用,公证公信必将更好地维护社会诚信。
(二)将公证公信力建设进一步引向深入,是新形势下促进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公正司法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在司法审判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诸环节,公证证明具有不同效力和功能,公证公信力建设的状况在一定意义上影响和制约公正司法的实现状态。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和功能,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保障公正司法。在司法制度设计中,公证制度对司法审判制度起到“减压阀”和“过滤器”作用,旨在确认非诉的、无争议的一些法律行为依法成立,从而预防和消除一部分矛盾纠纷,使其不再进入诉讼领域,节约司法资源,公证公信将为公正司法创造有利条件。公证的诉讼证据效力和功能,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促进公正司法。公证文书在诉讼中具有优势证明力,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公信将为公正司法提供可靠证据支持。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和功能,有助于发挥公证准司法优势、维护公正司法。我国法律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在这一过程中,公证机构对债权文书作出准司法性质的判断,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证明直接成为执行依据,无需经司法审判即可进入执行程序,同时法院保留一定条件下的司法审查权,公证公信对维护公正司法至关重要。
(三)将公证公信力建设进一步引向深入,是新形势下推进公证事业发展的迫切要求。这些年来,特别是2004年提出加强公证公信力建设以来,始终维护和不断增强公证公信力,已成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和广大公证管理人员、公证员的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公证公信力建设成效显著。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公证法》,公证法治保障取得历史性进展;各地依法对公证机构的区域布局、数量规模进行调整和规划,公证机构初步实现了统一执业区域、统一执业监管、统一规则命名;加大依法规范、严格管理和专项治理工作力度,公证执业秩序持续好转;加强对公证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公证文书制作,强化公证质量风险流程控制,公证文书质量和信誉不断提高;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选拔、任命公证员,加强公证员执业考核和教育培训,公证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推动加强公证行业党的建设、公证文化建设,党员公证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公证处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日益彰显。但我们也应看到,由于近几年全国公证员队伍发展迅速,公证公信教育仍然存在一些盲区;受多种因素影响和制约,有些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推进公信力建设的自觉性还不强;有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思想注意力还不够,始终一贯、切实有效抓公证公信力建设的持久力和力度还不够,方法不够丰富,手段不够完善;个别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人情证、关系证,甚至严重违法违纪,被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因当事人虚假陈述、提供不实材料等引发的公证执业风险明显增多,因一些具体办证规则不完善,公证执业责任界限不清的问题日益凸显,等等。当前公证公信力建设面临的形势仍然复杂严峻,面临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坚持不懈地加强公证公信力建设。
总之,在巩固公证公信力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组织和公证机构、公证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下大功夫、真功夫、深功夫,努力把公证公信力建设进一步引向深入,切实做到思想观念更加强化,决心信心更加坚定,工作注意力更加集中,工作持久力更加增强,措施方法更加丰富,成果成效更加显著。
二、准确把握把公证公信力建设进一步引向深入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加强公证公信力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坚持公证公信力建设的正确方向。必须遵循公证工作规律,从公证工作目标、执业原则、根本宗旨等方面准确把握基本要求,在更高起点上把公证公信力建设进一步引向深入。
(一)明确公证工作目标追求,切实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是公证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原则,也是公证公信力建设的基本遵循。要注重良好的政治效果。公证事业是党的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公证工作应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执政地位,保障党的事业顺利进行。要注重良好的社会效果。公证工作是为人民服务的,公证工作应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既要解开当事人的“法结”,也要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注重良好的法律效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公证工作应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着力培育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法律信仰,崇尚敬畏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
(二)遵循公证执业基本原则,切实做到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办理公证事务。公证执业活动需要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原则,这是加强公证公信力建设的基本执业要求。要坚持依法办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公证,确保公证证明实体合法、程序合法。公证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内容、形式及取得方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违反有关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坚持客观办证。在具体的公证活动中应尊重事实和证据,基于法律上的正确认知和事实上的客观判断开展公证活动,出具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具有法定效力的公证文书。公证员对所证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应进行审查或核实,审查或核实的过程,就是体现客观原则的过程。要坚持公正办证。在履行职责时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恪守独立、中立的法律地位,公平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在办证各环节、全过程,从实体到程序,体现出公平、正义的精神。
(三)坚持公证工作根本宗旨,切实做到执业为民、服务为民。一切为了人民,竭诚服务人民,是公证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公证公信力建设的最高原则。要满足群众公证需求。与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法律需求相适应,积极推进公证资源合理配置,保证基本的公证服务需求普遍得到满足,新的公证服务需求及时得到供给。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将公证工作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在公证执业活动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戒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要做到让群众真正满意。自觉接受群众对公证工作的监督,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公证公信力建设成效的根本标准,做群众满意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为群众提供满意的公证法律服务。
三、积极探索把公证公信力建设进一步引向深入的有效路径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巩固公证公信力建设取得的成果,把公证公信力建设进一步引向深入,必须坚持不懈地狠抓公信教育、制度建设、素质提升、质量监管和环境改善,推进公证公信力建设制度化、长效化。
(一)抓公信教育,着力引导公证员培育公证为公、公证尚信意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广泛深入开展公证公信教育,引导公证管理人员和公证员牢固树立公证公信观念,准确把握公证公信力内涵,像爱护自己眼睛一样珍视公证信誉,增强对公证失信行为的免疫力和排斥力,努力把维护公信力、增强公信力的要求转化为管理理念、执业理念和自觉行动。要积极引导公证员进一步增强“公证为公”的观念,秉承公证维护公正、促进公平的品格,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治意识,在执业活动中自觉做到讲政治、顾大局、崇法治,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要积极引导公证员进一步增强“公证尚信”的观念,坚持公证诚信为本、信誉至上,树立诚信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执业活动中切实做到讲诚信、懂风险、勇担责,旗帜鲜明地做社会诚信的实践者、推动者和先行者。
(二)抓制度建设,努力实现公证执业和公证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实现公证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是加强公证公信力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要加强公证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行业规范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公证法律制度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公证办证规则体系,尽快实现对主要公证事项和重要办证环节的全覆盖,细化审查核实要求,明晰责任界限。要积极推进公证事项审查核实标准化,明确每一类公证事项应收集证据的主要种类和制式、审查核实的要素和要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判断标准等等,使公证审查核实有据可循。着力推进办证程序标准化,对受理、出证、送达等公证程序每一环节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时限要求等,逐一进行标准化设计,使办证流程更加规范、更为高效。大力推进公证文书制作标准化,逐步扩大要素式公证文书适用范围,明确每一类要素式公证文书的必备要素和选择要素,严格定式公证书格式的使用,制定完善公证文书归档标准,使公证文书成为标准化、高质量的公证产品。
(三)抓素质提升,不断提高公证员队伍精专业、勤服务的能力。专业是立业之本。要严格公证执业准入,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展公证员,继续保持东部地区公证员队伍合理规模,有效解决中西部地区公证员总量不足的问题,积极吸纳高素质人才进入公证员队伍。要加强公证业务培训和岗位训练,发挥司法行政机关重点培训、公证协会专业培训和公证机构日常培训的平台作用,提升公证员队伍专业素养。要推进公证专业化分工,特别是在大中城市保证基本公证服务的基础上,构建专业化服务体系,形成不同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专业特色和服务优势。要大力加强公证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公证专才与通才,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
(四)抓质量监管,积极推进公证质量监管系统化、信息化建设。实施有力、有效的质量监管,是防范和控制公证执业风险,维护公证公信力的关键环节。要健全完善公证质量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要着力完善公证质量监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奖励和行政处罚;公证协会要着力健全公证执业标准,加强研讨交流,表彰先进典型,实施行业惩戒;公证机构要着力加强公证质量风险内部管理,严格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依法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要积极推动公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在加强事后监管的同时,将监管工作延伸到事中、事前环节,强化公证质量过程控制和前置预防,努力消除公证质量隐患和风险。要健全完善信息化公证质量监管平台,建立公证处与公证处、公证处与公证管理机关、公证协会的信息联通,逐步实现公证遗嘱备案查询、抵押物查询、虚假证明材料通报、法规数据库共享等网上进行,进一步增强公证质量监管成效。要完善公证执业考核评价机制,加大公证质量奖励和惩戒力度,树立和表彰重质量、重信誉的公证先进典型,严肃查处违规办证、出具错证、假证等严重损害公证公信力的行为,严格追究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法违纪责任。要进一步完善执业保险及赔偿制度,增强公证质量管控和风险承担能力。
(五)抓环境改善,进一步加大法律政策保障、社会舆论支持力度。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离不开良好的公证工作环境。要建立完善法定公证制度,适应政府部门职能转变以及公共管理社会化、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发展趋势,推进将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纳入法定公证范畴,从根本上保障和促进公证事业发展。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进行虚假陈述骗取公证书等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切实改善公证执业环境,维护公证公信,促进社会诚信。要大力加强公证制度、公证工作宣传,引导当事人更加自觉地运用公证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公证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着力强化把公证公信力建设进一步引向深入的基础和保障
把公证公信力建设进一步引向深入,是事关公证事业长远发展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固本强基,着力加强公证队伍党的建设、公证员队伍建设和公证处建设,必须积极稳妥推进公证工作改革,为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提供有力保障。
(一)大力加强公证队伍党的建设,为公证公信力建设提供可靠的政治保证。党领导公证工作,主要是谋全局、把方向、抓大事。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公证行业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公证机构党组织建设,配齐配强党组织负责人,完善党组织生活制度,在保证执业方向、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执业监督等方面,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新执业公证员加入党的组织,发展壮大党员公证员队伍,在拓展业务领域、提升公证质量、热心公益事业等方面,进一步发挥党员公证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树立讲诚信、尚廉洁的风范形象。要积极探索符合公证行业特点的党建工作模式,创新党建工作机制,提高公证队伍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公证队伍建设,为公证公信力建设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公证公信力建设的第一要素在人。要按照“坚持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平、恪守诚信”的总要求,全面加强公证员队伍的思想政治、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建设。坚持信念,是对公证员的政治素质要求。公证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必须拥护宪法,拥护党的领导,致力于国家法治建设。精通业务,是对公证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公证员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必须精通法律,成为法律的专门家和实践者。维护公平,是公证工作的应有之义,是公证制度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原因。恪守诚信,是对公证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公证员应当成为引领职业诚信的榜样,公证行业应成为社会诚信的风范。
(三)全面加强公证处建设,为公证公信力建设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公证处是公证执业场所,处在公证执业监管的基础环节,是加强公证公信力建设的主要阵地和平台。要建立完善以公证员为主体的公证机构人事管理机制,推进公证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立公证员在公证执业活动中的中心地位。建立完善符合公证行业特点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机制,加大公证质量和社会效益指标在公证业绩评价体系和收入分配体系的权重,加强正面引导,防止和遏制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健全完善以提高质量和优化服务为重点的公证机构业务发展机制,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服务发展的职能作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公证文化建设,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执业精神,推动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行业风尚,营造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不愿办、不能办、不敢办错证和假证的行业氛围,创造人人关注、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公证公信环境。
(四)积极稳妥推进公证工作改革,为公证公信力建设提供不竭动力和持久活力。公证工作保持恒久的公信力,必须不间断地向改革要健全的制度,要工作的活力。要积极推动公证立法,进一步完善公证制度与诉讼制度衔接配合、公证制度与行政审批制度协调前置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要坚持公证法确定的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基本属性,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法、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要适应民商事活动发展新趋势,积极推进公证办证方式、公证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公证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加强对公证工作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论证,探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的发展规律,为新时期公证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公证公信力建设进一步引向深入,推动公证事业科学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