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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瞒着老婆为“小三”买房 办理公证时露马脚
时间:2014/11/14 10:25:47 浏览数:2291 来源:德阳市旌湖公证处网站 【关闭页面】

想瞒着老婆买房给“小三”住,为了骗取公证书顺利办下银行贷款,男子竟让“小三”冒名签字,结果因为“小三”的外地口音露出马脚,被公证员识破。

  记者从宝山公证处了解到,近些年用假材料或者找人冒名顶替骗取公证书的情况越来越多,其中很大比例涉及到家庭财产问题,尤其以买卖房屋和办理抵押贷款居多。

  为此,公证处花大力气进行了防范。但目前造假的成本仍偏低,造假者即使被揭穿,因未造成后果,很少受到法律严惩。因此,不少业内人士呼吁,对造假者加强惩戒力度,维护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

  1 材料真实齐备 妻子却是假的

  今年年初,宝山公证处公证员朱慧萍接待了一对“夫妻”。男子自称为改善条件,要用家里的房产做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装修。

  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材料都真实有效并无问题,但公证员注意到一个细节,不管有什么问题,都是男子抢着回答,他的“妻子”始终坐在那里一言不发,神情还有些紧张。这让朱慧萍提高了警觉,于是,她故意支开男子,和那名“妻子”闲聊起来。这样一试探,“妻子”便露出马脚来,原来户籍资料显示她应该是宝山本地人,但是一开口中却是外地口音。公证员提出建议让警方来辨别真假时,该男子不得不承认是为了给“小三”买房子,想用家里的房子抵押贷款,妻子自然无法到场确认。后来他发现,妻子旧身份证上照片有些模糊,和自己的相好外貌竟十分相似,外人无论如何也看不出端倪来。于是,便想用一出“狸猫换太子”来蒙混过关。

  2 胖瘦黑白迥异 竟然也来顶包

  像类似冒名顶替的情况并不少见。公证员陈伟东曾碰到一对浙江“夫妻”赶来办理委托书,要将夫妻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售。该男子称,丈母娘在老家生病了,急需用钱。但在审核两人身份证时,陈伟东却发现身份证上的照片和面前坐着的这位“妻子”不一样,一黑一白,一瘦一胖。

  见此情况,该男子早有准备,并主动交代:“我和老婆从乡下到上海十多年了,所以变化比较大。以前她在乡下养猪,所以又黑又瘦。这几年跟我到城里享福了,所以又白又胖了。”但这套看似完美的说辞并没有说服公证员,男子眼看无法蒙混过关,便从包里拿出两条香烟,悄悄从桌子底下要塞给陈伟东。陈伟东用手指了指悬在头顶的摄像头说,“你的动作都被拍下来了啊,赶快收回去。”最终,眼看无法得逞,该男子气呼呼地走了。

  原来,该男子的妻子已经过世,他才找了一个冒名顶替的。“如果我们帮他做了公证,将该房产出售,他就有可能独吞遗产,引起家庭的纠纷。”陈伟东说。

  3 伪造完美成绩 母亲私刻公章

  为了申请出国读书,一名女生来到宝山公证处,办理她在某职校学习三年的成绩单证明公证。公证员朱慧萍按惯例致电该女生的班主任,对方在电话里称成绩单是真实的,但对公证员要求上门查询的要求有些推拖,这引起了公证员的警觉。

  通过查询该学生的档案,朱慧萍发现,档案里记录的毕业成绩明显低于申请人提供的成绩单。眼看纸包不住火了,班主任这才承认:该生的母亲私刻公章,伪造了一张完美的成绩单,希望女儿能申请到好点的学校。这位母亲本以为公证处每天要办理大量公证,不会仔细对待一份小小的成绩单,谁知公证员竟要核实。不得已,只好再三恳请班主任帮忙搪塞一下,试图蒙混过关。

  最终,这位母亲的荒唐举动,不仅耽误了女儿留学申请的时间,还被计入了全市公证系统网络平台的“黑名单”,以后办理任何公证都会受到影响。

  4 假材料层出不穷 公证处严防死守

  “不要说假材料,就连老子、儿子、妻子都能找人来冒名顶替。”公证员朱慧萍说,但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都难逃公证员的火眼金睛。

  据悉,宝山公证处一直以来十分强调提高防范意识,并在接待室配备了摄像、录音等设备。朱慧萍提醒道,申办公证提供的证明材料是要通过各种方法查证核实的,企图以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是几乎不可能得逞的。

  据宝山公证处粗略统计,目前虚假材料侵入的主要是遗嘱、继承和委托3类传统民事公证业务。这3类与人民群众家庭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密不可分的公证事项占到虚假材料骗取公证案件总量的一半以上,不但直接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扰乱公共机构、金融机构、商业企业等正常的运行,还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并对公证公信力也造成了严重损害。近年来,市民因留学、工作、探亲等原因申请办理涉外公证也日渐增多,少数人为了达到出国出境目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业内说法

  造假成本低惩戒需加强

  宝山公证处公证员许臻告诉记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部分造假者其实并非出于违法的目的,比如因为当事人在外地或者外国,不方便亲自到现场办理,便找人顶替一下,但是大部分得造假者还是是受利益驱使,恶意违法,故意冒名顶替。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如果因为审查疏忽,未发现信息的虚假而办理了相关公证,那么最后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时,公证处必然难辞其咎,甚至可能会面临赔偿。

  在公证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有提供虚假证明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但在现实中,对使用假证明当事人的惩罚力度还需加强。

  这些在公证过程中被识破的造假者,因为其行为并未能直接造成严重的后果,往往没有得到有力的惩戒,这也是近年来造假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业内人士呼吁,有关部门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应该加大源头治理,维护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来源:新闻晚报 记者钱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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