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着哥哥买下了母亲单位的自管房房产,路某心里十分不满,为了拿回自认为本该属于自己的房产,竟受人“指点”,想出了伪造公证书,偷偷办理买卖、过户手续的办法。然而,当法院开庭审理这桩房产纠纷案件时,路某伪造的公证书很快便露出了马脚,原来,公证书上的落款时间竟比哥哥去世的时间还晚了近半年。昨天,记者从青岛法院获悉,路某办理的过户手续无效,房产依然属于哥哥一家。
嫂子告小姑“偷”了自家房
因为房产对簿公堂的是一对姑嫂,嫂子李某起诉称,她和丈夫原先在四方区有一套房产,早在1999年便买下并登记在去世的老公名下。后来,李某无意间发现原本属于她和丈夫的房产被人改了主人,变更后的产权人竟是丈夫的妹妹路某。
李某查询后发现,房产证登记是在去年3月份办理的,其中不仅有《公证书》、《委托书》,还有《房屋出售合同》等材料。丈夫从来没有对她提过房屋卖给了妹妹,李某越想越不对,找到小姑核对,对方始终坚持过户手续没有问题,李某干脆一纸诉状,将小姑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判令丈夫与小姑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公证书晚“生”了半年
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核对所有证据时,一个让人哭笑不得的疑点暴露了。拿着公证书等材料,李某提出,根据房产登记部门的过户申请转移登记,公证书和过户手续都在2010年1月至3月形成,然而李某的丈夫早在2009年的8月就已经因病去世,根本不可能在去世半年后还与妹妹买卖房屋,更不可能在公证书的材料上按手印。
眼看着事情败露,路某也无法再隐瞒,只好向法院解释,涉案房屋原先是母亲单位的自管房,因为哥哥结婚先给了哥哥和嫂子用。后来,哥哥有了新房搬走,房子由路某继续居住,全家人也都口头答应以后房产归路某。可母亲单位房改时,哥哥背着家人,把房屋产权买了下来,令路某十分不满,她和母亲找哥哥商量过户的事情时,哥哥已经病重。去年年初,她在一家中介公司的授意下,想到了伪造公证书、办理过户的办法。
法院判令过户手续无效
整理好了所有的材料,通过与哥哥签署《住房出售合同》的方式,路某以“代理人”的身份办理了房屋出售、过户登记的全部手续。原以为事情就此了结,没成想公证书等材料落款时间竟没有考虑哥哥死亡的时间,路某当庭认可了委托书、公证书均属造假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路某的哥哥已于2009年7月死亡,2010年1月的委托书及公证书的签字捺印明显并非本人所为,足以证实路某与哥哥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并不存在,合同自然也应当认定无效,房屋产权仍然归路某的哥哥和嫂子共有。(来源: 青岛早报 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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