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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民间借款公证的注意事项
时间:2017/2/15 9:36:16 浏览数:1804 来源:德阳市旌湖公证处网站 【关闭页面】

1.民间借贷公证,应由借贷双方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保证文书及保证人的身份证明和保证人有能力担保的证明,抵押物清单、所有权证明,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共有人夫妻关系证明,借款协议或抵押借款协议文本,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民间借贷协议中,双方约定借款利息的,一定要在协议中写明。否则按照无利息借贷处理。

3.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莫贪高利,借款人往往以高利息为诱饵借款或非法集资。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借贷利率,因利率发生争议时可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不能超过同期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

5.核对身份,问清是个人还是其单位借款。如债务人身份不明,在诉讼中,就有可能在单位借款与个人借款之间相互推诿,给实现债权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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