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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实施 德阳咨询财产公证人数增加
时间:2017/4/6 10:36:11 浏览数:2028 来源:德阳市旌湖公证处网站 【关闭页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正式开始实施。近日,记者从德阳市旌湖公证处和诚信公证处获悉,该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咨询、办理财产公证的当事人有一定增加,“但是增加不明显,只是咨询的人明显增加了很多。”旌湖公证处一负责人说,估计是费用问题,办理公证的人还是不多。

公证是由于解释(三)的实施

“他们说来公证就是因为看了解释(三)的原因。”旌湖公证处主任李华健告诉记者,前几日一对夫妻来做财产公证,期间他得知他们来做公证的目的就是由于看了解释(三)的缘故。

“已婚,估计有30岁左右,打扮的比较休闲。”李华健说,该夫妻俩房屋的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他们要求将该房屋进行财产约定,并进行公证。让他印象深刻的是,这对来办理公证的夫妻,语气和神态都很平和。他分析,“应该是两人商量好了的。”

与此同时,诚信公证处一负责人也表示他们在近半月期间也有几对夫妻前来进行财产公证。“一对40岁左右的夫妻,房屋是男方与他前妻共同买的,但贷款是男方与他现任妻子还的,产权证上只有男方的名字。”该负责人说他们也明确表示是看了解释(三)实施后,才来进行财产公证,将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公证处咨询人数明显增加

 “解释(三)生效后,到我们公证处咨询、办理财产公证的当事人比以前增加了不少。”李华健说,以前类似房产公证的一个月估计都不到一件,咨询的人也比较少。自13日该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前来咨询的人明显增加了不少,“有年轻的,也有父母来咨询的,主要是看哪方出资比较多,就会比较关心这个,才来咨询。”他说,除此外,该公证处电话每天都还会接到不少咨询电话。

李华健表示,解释(三)实施后,物权更明确,如果房产已经办理了一方所有的产权,“可以在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进行公证,这也可以避免以后夫妻双方出现问题后产生纠纷。”他提醒,婚前若双方均有出资,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购房合同时最好写上两个人的名字。“现在很多准备结婚的年轻情侣买房,大多只能靠父母帮助交首付。如果房产证只写了一人的名字,另外一方会比较被动,一旦两人感情发生意外,就比较麻烦。”

“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对大多数人来说,签订这样一份协议,不少人会认为有些尴尬,所以是否做财产公证还需要双方多进行沟通和理解。”

财产公证是生活一大保障

对于不少市民咨询财产公证的问题,不少市民认为这是现代婚姻观下保护自己的一种方式。

“男女结婚肯定是因为爱,但是谁都不能保证以后不出问题呀,谁都知道离了婚之后对女方的伤害肯定更大些,不是说谁想要男方的财产,只是想有个物质保障,让女人更有安全感。照目前的这个解释,对女人来说是一点保障都没有。”市民魏女士对此解释反应比较强烈,她认为做财产公证很有必要。

不过市民钟先生却认为,婚前做财产公证很有必要,“我的房子就是我父母辛苦挣的钱给我买的,虽然我以后要找另一半结婚,但钱是我父母出的,如果结婚肯定不能在房产证上加另一半的名字,所以婚前就做个公证说清楚比较好。”

记者手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一出台,上海就率先刮起了一股财产公证和更名产权的风,并影响到全国多个城市。其实解释(三)中对于房屋产权的明确规定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让人们对婚姻的重新思考,意图打破人们正在形成或者已经形成的一种观念:结婚必须要有房子,然后我再用房屋的一半产权来给婚姻一个保障。但这种想法或许只是一厢情愿,因为如果两个人真心相爱,那么房屋其实只是一个为他们的爱情的遮风避雨的工具而已,又何分彼此呢?而如果两个已经没有了感情,那么就算一人一半的房屋产权又怎么去继续维持那段婚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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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释中与房屋密切相关的条款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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