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薛凡 中国公证协会公证理论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 上海东方公证处公证研究中心
2019年11月24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
从公证保护知识产权的视角学习理解《意见》,或许可以概括为两个“最”和五个以至更多的“公证”改革创新导向。
先看两个“最”。《意见》的第一段开宗明义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强调“最重要”和“最大”,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按照2019年11月25日新华社有关《意见》的述评,认为意见的三大看点是:执法更严、赔偿更高、维权更快。同时,《意见》为公证保护知识产权明确了基本方向。
现在,再看五个以至更多的“公证”改革创新导向。《意见》全文共二十三个部分,九十九条,直接提到“公证”的条文就有五个,间接涉及公证的内容更多,引人注目的是,《意见》对于公证保护知识产权出现了不少开创性的全新表述,诸如“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公证电子存证技术”、知识产权公证人才等等。
《意见》在“严格规范证据标准”部分首次提出:“探索建立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公证员作为以制作证据为主要业务之一的法律职业人,担负着社会公共职能,如何妥善把握好“公证悬赏取证”既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又不违背公序良俗,显然是公证业务的新课题,需要尽快加以探讨并形成可操作的具体业务标准。
《意见》针对新业态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举措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药品专利、中医药和体育赛事转播的知识产权等等。《意见》第一次提出:“加强公证电子存证技术推广应用”,在《公证法》的层面上,“公证电子存证”是否宜视为该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保管”,即电子证据保管业务,存证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员对于经电子存证的证据加以提取是否应视为保全证据,这些都需要在公证实务中加以统一。
《意见》在“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部分提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证......等人才的选聘、管理、激励制度。”由此表明,继知识产权法院、各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部门的法官和知识产权律师后,专家型的知识产权公证人才呼之欲出,这一人才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有赖于选聘、管理,同时也有赖于激励。
此外,《意见》中直接提到“公证”的条文还包括:“完善知识产权......公证工作机制,培育和发展......公证机构”,“健全行政确权、公证存证、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之间的衔接机制”。
《意见》中,除了上述直接提到“公证”的五个条文外,还有相当一些规定同样与公证有关,这里探讨《意见》中出现的两个表述,一是“调解”,一是“社会组织”。
《意见》中多次出现了与“调解”相关的内容,这一内容与公证职能密切相关。如果知识产权纠纷能够通过调解加公证比较简便地加以解决,可以有效地减少诉讼,更为快捷地保护知识产权。早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已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这一司法政策文件第十一条提出:“支持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支持公证机构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根据司法政策的规定,公证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中享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大有可为。
需要关注的是,《意见》对于公证保护知识产权提出的新要求与公证改革紧密相连,公证改革不仅包括公证体制改革,同时还包括公共法律服务背景下公证工作方式的改革等等。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届四中全会、十六届六中全会、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先后通过的中共中央五个《决定》为中国公证改革画出明确的线路图,要求公证机构成为“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的“法律服务业”的“社会组织”、“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社会组织”。2019年10月闭幕的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再一次将“社会组织”明确定性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九个主体之一。《意见》中两次提到“社会组织”:“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选设海外知识产权......社会组织,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按照党中央政策引领的战略方向,通过推进“社会组织”取向的公证体制改革,做到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郭声琨同志提出的“让千千万万社会组织的微治理释放出大能量”,同时进行包括“公证存证”等一系列公证工作方式的改革,将更大地焕发公证员和整个公证行业的活力,更好地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和服务于“以人民为中心”。
重温一句箴言:今天就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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