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司法局,省直公证处:
为深化公证“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公证“减证便民”,根据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司发〔202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21〕17号)精神。经司法厅2022年第六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就在我省公证机构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通知如下:
一、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含义
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是指按照利企便民原则,在试行范围内,对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公证证明事项所需证明材料,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的,公证机构按规定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二、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一)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以及第五项规定的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的,可以不提交。
(二)在司法部公服局、中公协《关于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公通〔2021〕15号)规定的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之外,根据公证证明活动的实际需要补充证明材料的,除公证员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主动收集外,对于需补强证据的事实,可以由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三)申请人在办理以下公证事项时,除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之外的,其他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公证机构不能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当事人提供难度较大,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的,可以不提交。
1.一般事务性委托(不涉及财产处分)的相关证明材料;
2.放弃继承权声明的遗产权利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3.小额继承中申请人之外的亲属关系证明;
4.法定继承中根据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因正常生理年龄可以推定被继承人的父母已死亡的事实;
5.遗嘱继承中的办理遗嘱继承的遗嘱为最后一份遗嘱的事实;
6.不动产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屋户籍情况、房屋有无出租事实;
7.其他因客观现实条件限制或者调查核实成本过高,难以提供证明材料证实相关信息,且为公证事项非主要关键证明材料的,经公证机构评估认为该事项风险可控的。
三、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书主要内容
(一)承诺书名称;
(二)承诺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三)承诺人明确表示,已知晓并理解公证人员告知的有关法律法规、承诺的原因和不实承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承诺人对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承诺;
(五)承诺人签名、捺指印、日期。
四、其他要求
(一)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不符合公证书出具条件的,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将公证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企业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不实承诺的行为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与有关部门共享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主体不得再次适用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之规定,在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对作出过不实承诺的主体,不得再次适用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
(三)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自2022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试行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实际问题,请及时报送省司法厅。
四川省司法厅
2022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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