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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告知书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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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告知书
时间:2022/7/4 17:28:19 浏览数:548 来源:德阳市旌湖公证处网站 【关闭页面】
公证申请人:
       为深化公证“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公证简证便民,根据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司发〔2021〕2号)、《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司发〔202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21〕17号)精神,现就在公证活动中试行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涵义、适用范围及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是指,按照利企便民原则,在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公证事项范围内,由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的,公证机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二、试行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公证事项和适用情形:
(一)除当事人身份证明之外的证明材料,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的,可以不提交。
(二)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之外,对于需补强证据的事实,可以由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三)申请人在办理以下公证事项时,除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之外的,其他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公证机构不能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的,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的,可以不提交。
1. 一般事务性委托(不涉及财产处分)的相关证明材料;
2. 放弃继承权声明的相关证明材料:遗产权利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3. 小额继承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之外的亲属关系证明;
4. 法定继承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因正常生理年龄,推定被继承人的父母已死亡的事实;
5. 遗嘱继承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遗嘱继承的遗嘱为最后一份遗嘱
6. 不动产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房屋户籍情况、房屋有无出租事实;
7. 其他因客观现实条件限制或者调查核实成本过高,难以提供证明材料证实相关信息,且为公证事项非主要关键信息材料的,经公证机构评估认为该事项风险可控的。
三、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如实向公证机构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不提供虚假证明或虚假陈述承诺、不作伪证;
(二)符合本告知书第二条规定的事项和情形的,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的,可以不提交证明材料。
四、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
公证当事人作出的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属于公证证明材料,是公证机构审查、核实、判断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出具公证书的重要依据。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作出虚假不实的陈述和承诺,申办公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及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一)公证机构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办理或终止办理;
(二)公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虚假或不实承诺信息依法录入征信平台。
(三)对作出不实承诺的主体,不得再次适用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
(四)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将依法撤销公证书,公证书自始无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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