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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财产公证 扫清子女干涉障碍
时间:2011/6/1 17:40:35 浏览数:3180 来源:德阳市旌湖公证处网站 【关闭页面】

家住成都市金牛区的王婆婆今年66岁,膝下有3个子女,丈夫离世多年。年初,她找到一个投缘的老人准备再婚,但由于害怕王婆婆名下房产因此流失,子女们集体反对,原本和睦的一家人摩擦不断。


    如何预先处理好财产,避免影响晚年幸福,成为老年人关注的话题。318日,由成都老年知心热线志愿者协会发起,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主办的财产继承公证法律知识公益讲座举行,主办方原本只通知50名老人来听讲,却来了100余名老人,针对遗嘱、赠与、财产分割等老年人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公证员进行了现场答疑。


现象
遗嘱和继承权公证占8
     讲座现场,家住成都市成华区的胡婆婆一边翻着主办方提供的公证法律知识手册,一边和坐在周围的老人们讨论。胡婆婆说,自己有一套房子,但不知道将来如何处理。


     财产如何处置,越来越成为再婚老人关注的焦点。据成都市律政公证处统计,作为我省最大的公证机构之一,该公证处民事类公证和经济类公证各占总业务的50%,而民事公证中涉及老年人权益的公证比例达8%,其中,遗嘱公证、继承权公证约占80%,并呈逐年上升趋势。


    对老年人主动办理公证意识增强的现象,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主任李勇认为,财产公证可提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规划,尽量避免因财产问题引发纠纷,消除老年人部分生活隐患。


问题
慎立情绪化遗嘱


    家住成都市区的退休干部李婆婆,有31女。今年初,她来到成都市律政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但在办理遗嘱后,李婆婆不断要求修改遗嘱,且每次内容均不一样,使得公证处无法按照正常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目前,老人在订立遗嘱时反复修改,情绪化遗嘱的现象时有发生。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一位工作人员说,这种现象集中在老年人再婚财产权属和财产赠与上。由于遗嘱修改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且修改次数过多不利于保密,希望老人慎重考虑后再采取行动。


    据介绍,近年来遗产继承纠纷案持续增长,近70%遗产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遗嘱交待不明引起,而在剩余30%纠纷中,超过8成案件为遗嘱欠缺法律要件或形式违法。成都老年知心热线志愿者协会维权部部长李龙认为,情绪化遗嘱现象反映出老人对订立遗嘱不避讳,说明老年人主动维权意识增强,但同时也说明老年人的法律知识欠缺。李龙希望公证、律师等法律服务行业多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帮助老年人维权。


建议
遗嘱公证可避免出现纠纷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宇认为,通过公证方式订立遗嘱可避免出现纠纷,可以将被继承人处理遗产真实意愿记录下来,按照遗嘱处理遗产更加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同时,通过公证方式订立的遗嘱具有直接证明效力,避免继承人因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存在疑问而发生争议,使得继承人之间失和。根据办理房产过户相关规定,继承人继承房产后,须持有公证文书才可办理过户手续。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公证遗嘱,继承人在继承房产后,还需另行办理公证。但是,继承人在办理该公证的时候面临很多困难,如:遗嘱的真实性问题、其他继承人是否配合的问题等。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未通过公证形式订立遗嘱,继承人不能顺利办理过户登记。


    卢宇律师提醒,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一定不能提供虚假证据。如果提供虚假证据,公证可能被撤销,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能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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