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的规定,公证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定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强制执行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根据国际惯例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公证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