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四川省德阳市旌湖公证处网站! 加入首页 | 设为收藏
热门搜索:公证法   证据   婚前财产   证明材料   
关于公证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告知书     2022-11-07
政策法规 Legislation
法律法规
办证须知
司法解释
 当前位置:首页 > 办证须知
公证的法律效力(作用)
时间:2011/6/3 9:55:36 浏览数:3231 来源:德阳市旌湖公证处网站 【关闭页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的规定,公证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定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强制执行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根据国际惯例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公证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友情连接:旌阳区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普法网  四川省公证网  中国公证网  
版权所有:四川省德阳市旌湖公证处
地址:德阳市天山南路35号(院子人寿财险二楼)
电话:0838-2226208 2226683 手机:13808102833
免费热线:400-0838-066 QQ:1019539247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