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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告知书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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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时间:2011/6/3 9:56:21 浏览数:2786 来源:德阳市旌湖公证处网站 【关闭页面】

一、 享有的权利

1、 除应当由本人办理的公证外,可以委托他人申办公证。

2、 认为公证员具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要求该公证员回避。

3、 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可在收到之日起一年内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4、 因公证机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可以申请全部退还公证费;公证处和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可以酌情退还公证费。

5、 对公证书涉及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 确属有困难,符合规定,可享减、免公证费政策。

二、 承担的义务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由监护人代理。

2、 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陈述有关情况,提交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3、 按照《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缴纳公证费。

4、 公证员审查认为需要进一步说明情况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做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5、 公证机构对你提供的证明材料、实物证据进行摘抄、复印(复制)、照相、作文字描述记载的,经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三、 明确法律责任

《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2、 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3、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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