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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告知书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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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赠公证告知事项
时间:2011/6/10 9:45:25 浏览数:3423 来源:德阳市旌湖公证处网站 【关闭页面】
遗赠:遗赠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物、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人可以将其个人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一、办理遗赠公证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立遗赠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2、个人所有的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土地证、存款等);
      3、遗赠书(公证处可代书);
      4、立遗赠人与受遗赠人的关系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二、办理遗赠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1、立遗赠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无胁迫;
  2、遗赠人遗赠的财产必须是个人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财产;
      3、遗赠人可与受遗赠人协商,可在遗赠书中确定遗赠的遗产只归受遗赠人一人所有,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
      4、立遗赠后,如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变更撤销,如变更或撤销,必须办理公证。
      5、遗赠人或遗赠执行人应通知受遗赠人在遗赠开始后(即遗赠人死亡后),受遗赠人在知道或者应道知道在受遗赠的两个月内,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受遗赠人放弃接受遗赠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6、遗赠书在立遗赠人死亡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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