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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告知事项
时间:2011/6/10 9:44:43 浏览数:3130 来源:德阳市旌湖公证处网站 【关闭页面】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遗赠人或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公证员可到其住所办理。
  二、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 当事人(遗赠人、扶养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扶养人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2. 遗赠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其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及与扶养人相互关系的证明。遗赠人无工作单位的,以上证明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3. 扶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扶养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及与遗赠人相互关系的证明;
  4. 遗赠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如房屋产权证、存款单据、有价证券等)及财产清单;
      5. 遗赠扶养协议书草本(公证处可代书)。
      6、公证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三、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 扶养人应是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2.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协议条款要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明确。
  3. 遗赠人处分的财产必须为个人所有且无债务。
  4. 扶养人已婚,或有成年子女与之共同生活的,要征求其配偶及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应与其配偶共同为一方,与遗赠人签订协议。 
      5. 协议如设立了担保条款,担保人的意思表示须真实,同时还应提供担保人
  的财产情况。
      6、扶养人在遗赠人生前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扶养义务的,即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扶养人在遗赠人死亡后,应依法及时办理接收遗产的手续并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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