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网络侵权等各类网络纠纷越来越多,网络保全证据公证作为网络侵权纠纷中最有效的保全证据手段,正成为我市公证的一个新亮点。记者昨天从市阳光公证处获悉,去年该处共办理网络保全证据公证8起,呈明显上升趋势。 市阳光公证处周旻良介绍了一起典型的网络公证。去年5月,我市三丰(化名)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来到市阳光公证处,要求对另外一家钱歌(化名)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公司主页进行证据保全。“三丰”和“钱歌”都是生产船舶配套电气设备的公司,“三丰”成立早于“钱歌”,“三丰”认为“钱歌”主页中关于“钱歌”是由“三丰”公司重组转制成立的表述不符合事实,且主页中的证书有冒用之嫌,已经严重损害了“三丰”公司的利益,导致顾客流失。 公证处两名公证员随即于当晚通过谷歌搜索,浏览“钱歌”公司中文版主页,打开主页各个窗口进行截屏、打印、刻盘,将每个步骤的操作时间、显示内容逐一进行记录。周旻良说,网页内容随时可以更改,因此受理网络证据保全必须及时。事后,周旻良再次点击“钱歌”公司主页,发觉有关重组的表述全都不见了。但作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仍然可以作为被法庭直接采纳的证据。后来市阳光公证处应“三丰”公司要求,对“钱歌”公司主页的英文版再次进行了网络保全证据公证。 据介绍,除了这样的网页内容侵权外,还有一类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外地某文化传播公司派人过来,要求对我市某网站视频点播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原因是该网站在没有征得知识产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播放其版权所有的电视剧。 市阳光公证处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信息具有可修改、易灭失性,随着网络交易、网络传播的普及,网络侵权行为发生的概率明显增加,因此一旦发现有用的证据,可以通过保全证据的手段来实时固定,从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网络公证 (CybeNotaryAu-thority简写CNA),是指由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Internet)技术,对互联网(Internet)上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数据文件等提供增强的认证和证明,以及证据保全、法律监督等公证行为的一个系统。网络公证只是传统公证职能在互联网(Internet)上延伸。尽管它将改变传统公证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但其在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上的证明权的性质并没有改变。 (舟山日报 2009年2月5日 第三版 记者 王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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