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对外担保在公证实践中并不常见,与普通的合同类公证相比,对外担保合同具有更为严格的审批、核准程序。本文以一个真实案例,介绍了对外担保中若干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及办理流程,对办理对外担保合同公证具有一定的借鉴及指导意义。同时,本文所介绍的案例在本处2012年优秀公证事项评选中荣膺一等奖。
一、案例介绍
本案大致内容为:某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抵押人)向香港商业银行(债权人、抵押权人)申请贷款,并用自有房地产设定抵押担保。初看案情,是我们非常熟悉的抵押借款合同类公证事项,但当事人的身份问题及申请贷款为外币的不同之处,导致了本案的不同寻常。
二、办理思路
首先,对于债务人,需要审核其主体资格、抵押物权属,同时,作为债务人重大的经营活动,需取得债务人决策机构是否同意进行抵押借款的决议文件。对于债权人,需审核债权人主体资格,因债权人系香港银行,其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需在香港经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以上审查系办理一般抵押借款合同类公证的基本要求,相信大家都已熟练掌握,本不想赘述,但为了还原办证过程,故记录之。
解决了共性的问题,接下来就对本案的不同之处开始思考,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的对外担保……”。对照本案,在对合同进行审查时,必须对此份合同是否属于对外担保合同进行定性,如果属于对外担保合同,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如何批准、如何登记以及相应的流程及审批机构,还原到本案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1、本案的债权人系香港注册成立的银行,香港银行是否属于境外机构?2、本案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贷款的币种为外币(美元、港币),币种的不同在办理公证时又如何处理?
带着上述问题,经过繁琐的查询、学习后,笔者大致确认了以下事实:1、本案债务人某有限责任公司系境内机构,根据营业执照记载,属于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2、本案债权人香港商业银行系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境内机构向香港机构举借外债或提供担保的,比照境外机构进行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案符合“债务人(境内机构)以抵押形式向债权人(境外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物,并就所得优先受偿”这一条件,属于对外担保。同时,本案债务人向债权人举借的债务,是以外币表示的商业性信贷,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为外债,属于举借外债,具体来说是外债中的国际商业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