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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给你的证据上把锁
时间:2014/5/23 10:59:38 浏览数:1851 来源:德阳市旌湖公证处网站 【关闭页面】
     2003年11月初,居民李某家因楼上住户供暖管道破裂而“水漫新房”,刚装修完入住不久的新房惨遭水洗。为向有关方面讨个“说法”,李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受理后,派员到现场进行了拍照和摄像,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李某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索赔之诉。 
    市民赵先生摄影技术精湛,开了家儿童艺术照像馆,把自己女儿的艺术照片装潢在门面上,生意一直不错。后来,赵先生发现,自己拍摄的女儿艺术照被另一家照相馆堂而皇之地装潢在门面上,自己却浑然不知。2002年10月份,赵先生来到市公证处,要求办理一份证据保全公证。市公证处委派两名公证人员同赵先生和另一名见证人一起,对赵先生的照相馆和另一家照相馆的门面全貌进行了拍照,并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为其出具了公证书。赵先生以女儿的肖像权和自己的著作权被侵害为由,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一审判决赵先生胜诉。 
    官司胜败的关键在证据。保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对于日后可能丢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事先的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日常生活中,因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些证据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能会灭失、变形或被破坏,因而失去证明力,如病重的证人可能死亡,瓜果等物品可能腐烂、变质,书证可能被丢失和篡改等。为保持证据的证明力,法律确立了证据保全制度。这一制度分为两种:一是诉讼保全,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另一种是诉讼前的证据保全,由公证机关按照《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完成。江沙相关链接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在诉讼开始之前,公证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它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保全证据公证的对象包括:1.证人证言,即了解事实真相的人在公证员面前所做的陈述。如公民病危或要长期出国时,在公证员面前讲述其所知道的有关事实,由公证员记录并保存下来。2.书证、物证,即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文字资料和物质资料。3.视听资料,即能证明事实真相的照片、录音录像、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4、现场情况,如空难、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的现场情况,财产毁损的现场,交付财物的事实,房屋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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