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5日下午,一名中年女人来到了四川省巴中市蜀北公证处公证员室,神色之间颇为焦虑。公证员向绍飞向她询问有什么办证需求时,那位中年妇女却突然泪如雨下,泣不成声。 过了很久这位妇女才恢复平静,说出了大致情况:这名中年女人名叫侯某,是巴州区义兴乡某村村民,她丈夫向某在埃塞俄比亚务工时于2010年农历腊月廿四因车祸不治身亡,向某生前所供职深圳某公司在美亚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其购买了一笔保险,现保险公司要求侯某提供继承权公证书。侯某的家庭也颇为特殊,侯某与向某共生育了两子女,长子已经成年,向某的父亲已经去世多年,向某的母亲因幼年生病成了聋哑人,后患白内障在2007年双目失明,同时腿脚不便,有严重的晕车病,无法乘坐现代交通工具。与侯某和向某一起生活的还有一个侄儿,是向某弟弟的儿子,其弟媳1999年一病去世,侄儿就随伯父伯母一起生活,向某的弟弟又于2006年在刚果(金)务工时因车祸死亡。向某母亲的三个子女中就仅存一个女儿向小某,现侯某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 公证员在听完了她的陈述后觉得这件案子颇为棘手,最大的障碍在于公证必须经当事人申请,向某的母亲显然无法与外界进行任何有有效地交流,如何表达申请的意愿?向某的母亲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界定?公证员感到事关重大,于是向主任汇报了案情,经召开处委会研究决定,形成了如下几点意见:1、决定受理;2、由公证员向绍飞、熊杰到义兴乡某村进行外调,重点查清向某母亲及向某侄儿的现状以及落实监护责任;3、对公证费用给予最大限度的减免。 2010年3月11日蜀北公证处指派向绍飞、熊杰两名公证员前往巴州区义兴乡调查,首先对向某母亲的生活起居进行了录像,然后通过过对当地村委会、干部及周边邻居的走访查明了事实,确定向某的母亲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找到向某的妹妹向小某,一开始向某的妹妹认为自己已经出嫁,婆家还有很多事,不太愿意承担监护义务,后来经过工作人员向她再三解释我国相关法律法定,同意承担对母亲的监护义务。同时查明向某的侄儿已经同侯某形成监护关系,在调查清楚情况后由由侯某、向小某、侯某长子提出继承权公证申请,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制作谈话笔录,按照规定制作了公证书。 本案中向某的母亲由于盲聋哑,对外界已经无法交流,加之年岁已逾古稀,又严重晕车,不可能在前往成都做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如果完全拘泥于法律规定,那么由于向某的母亲无法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处就无法对这桩特殊的继承权给予公证。本案中侯某家庭的遭遇无疑是非常特殊的。特别在向某死后,这笔保险赔偿金会是这个家庭部分成员(特别是向某的母亲与向某的侄儿)的生存保障。如何保证当事人获得利益?这需要公证人员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开动脑筋,才能承担起公证处应肩负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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