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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村人承包林地种油葵惹上官司
时间:2014/7/15 10:59:25 浏览数:1936 来源:德阳市旌湖公证处网站 【关闭页面】
本报通讯员黄明超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土地政策倾斜,承包地成了香饽饽。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来说,村里人和村外人承包程序并不一样。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承包纠纷案,因土地转包合同无效,承包人的损失只有自己买单。

  2008年11月,布尔津县窝依莫克乡蒙艾提巴斯村村委会与叶波拉提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村委会发包给叶波拉提300亩天然林地中的空地,叶波拉提利用空地进行退耕还林。2009年11月25日,叶波拉提办理了林权证,林权证面积为56亩。布尔津县林业局给叶波拉提颁发了编号为3828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010年4月,村委会、叶波拉提、汪标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合同约定,经村委会同意,将3828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的300亩土地转包于汪标,期限自2010年5月1日至2032年11月1日。

  2010年,汪标在承包土地中耕种了油葵。2011年,村委会以汪标破坏天然林为由制止其继续耕种,收回经营权。

  2013年年底,汪标诉至布尔津县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村委会归还其300亩土地经营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7.6万元;如不能归还,退还土地承包费、平整土地费、违约金等共计31.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签订承包和转包合同时,叶波拉提的户籍性质为非农业户籍,已经不是蒙艾提巴斯村集体成员。之后,叶波拉提因在哈萨克斯坦国定居户口也被注销。

  近日,布尔津县人民法院判决汪标与叶波拉提、村委会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无效,驳回汪标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土地承包程序违法合同亦无效

  本案承办法官陈帅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承包方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本案中,村委会将争议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叶波拉提经营,必须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并报乡政府批准,但合同双方没有履行法定报批程序。所以,村委会与叶波拉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因叶波拉提没有取得土地合法承包经营权,故村委会、叶波拉提与汪标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也无效。

  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汪标与村委会、叶波拉提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因村委会并未将土地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形式交付汪标,汪标也未将土地承包费交付村委会,故双方均不承担返还责任;对于汪标主张赔偿平整土地支出损失,因汪标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属于违法行为,其损失不受法律保护;因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再适用。据此,法院最终驳回了汪标的相关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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