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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证人在办证中的注意义务
时间:2014/7/15 11:24:18 浏览数:1790 来源:德阳市旌湖公证处网站 【关闭页面】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公证业务有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但随着公证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一些不法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现象也时有发生。据重庆一家媒体报道,80%当事人办理继承公证时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问题。暂且不论这一数据精确与否,仅就这一报道本身,就给我们公证人员敲响了警钟,时刻提醒我们应该强化自身的注意义务。
记得著名的法学思想家拉德布鲁赫在《法学导论》一书中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不是针对善,而是针对恶而制定的。”这就告诉我们不要寄希望于我们的当事人皆“人心向善”。同时,也应该意识到制度的建设是缓慢的,存在滞后性,我们不能苛求法律、规则能够解决社会发展中所遇到的一切问题。在当事人的法治意识、诚信观念以及法律规范还不尽如人意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公证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强化在办证中的注意义务,提高辨别假证的能力,是应对公证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的理性对策。

附:
公证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现状与对策研究
(《上海法治报》2008年2月5日,作者王俊民 杨培君)

近年来,随着公证数量逐年增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现象值得关注,据重庆一家媒体报道,80%当事人办理继承公证时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问题。上海市司法局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现状及对策”列为去年重点课题,由上海市司法宣传资料中心牵头,会同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组成课题组进行了深入调研。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现状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案件类型
目前,上海共有公证机构22家。受调查的16家公证处近两年中共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公证案件548起,其中,经济合同公证共147起,继承权公证114起,委托公证230起,婚姻状况公证34起,出生公证24起,经历公证42起,学历、学位公证64起,职务、职称公证21起,有无犯罪记录公证48起,其他共24起。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集中于涉及经济利益的公证,其中委托公证占了主要部分。

(二)虚假材料主要类型
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时向公证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其手段主要有两种:
其一是真人假证,即向公证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可能提供的虚假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书(如学历学位、职称等);证明(如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刑、户籍、亲属关系等;金融部门出具的存款、证券、资金;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的出生、亲属关系、经历、未刑、学历证明等);各类证件(结婚或离婚证、房地产权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其它(离婚协议;法院出具的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其二是假人真证,即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真实的。如真实的身份证、真实的户口簿等,但前来办理公证的当事人是冒名顶替的。

申请办理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原因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般都是故意的,公证处在受理公证申请时都明确告诉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当事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原因可归纳为:
(一)当事人方面原因
首先,大部分提供虚假材料案件都是由于当事人存在不良动机,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法后果成本低下,当事人企图利用公证达到谋取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目的,甚至是涉嫌企图利用骗取的公证书进行经济诈骗。其次,有些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可能是因为当时情况紧急,而公证手续繁琐,为了贪图方便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公证机构方面原因
公证机构硬件设施不全,查验文件、证件等技术手段不足。目前公证机构在查验文件、证件等技术手段上处于中等水平。

(三)公证员方面原因
在关于公证员是否具备足够的辨别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的能力的调查中,85.8%的公证员认为目前公证员辨别假证的能力尚有差距,加上公证员调查取证权力有限,有些虚假证明材料无法调查核实。

(四)公证立法方面原因
首先,对公证证据规则缺乏详细规定,如对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审查需要遵循的规则,现有立法规定过于简单,缺乏操作性,导致公证实践中,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范围、标准及对证据的取舍随意性较大,在我国目前社会信用尚不完善、公证工作又缺少程序保障机制的情况下,容易使当事人提供的虚假材料“登堂入室”,产生错证假证。其次,立法仅规定公证机构与公证员有审查、核实证明材料的权力,并未赋予公证员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力。

(五)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的制裁措施疲软
在发现假证时,只能没收假证或对当事人进行口头教育,或进行假证通报,基本上没有其他制裁方式。制裁措施软弱无力,导致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的收获大大高于其可能获得的制裁,“违法”成本的过低,促使当事人铤而走险。

防范与识别虚假公证材料的对策性思考

防范和识别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仅靠公证机构自身努力远远不够,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完善公证程序、公证证据规则、公证机构设施、公证人员素质,尤其是加强法治宣传、加大依法惩罚力度等才能有所成效。
(一)加强法治宣传,强化当事人法治意识、诚信观念
调查中,71.7%的调查对象认为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公证机关应结合自身的业务,利用一切机会,通过各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树立法治观念、诚信观念,利用法律武器,保障合法权益。

(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证员队伍
受调查的公证员中有65.8%认为应当提高我国公证员队伍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证员队伍,应着重加强职业培训。优化整合各种培训资源,建立健全与公证员相配套的公证员职业培训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方案;全面提高现有执业公证员的文化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

(三)对办理公证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公证处有权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公证过程录音录像目的在于防范虚假材料,防止假证错证,维护公证公信力,从根本上看是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不存在侵犯隐私权问题。规定公证处有权录音录像,可以起到威慑作用。

(四)构建或完善公证证据规则
调查中,73.3%的公证员认为,应当构建公证证据规则,明确公证员的责任范围。完善公证程序,重要的是要构建公证证据规则,将公证程序逐步提升为“以证办证”的过程,严格执行公证证据收集、审查、归纳,为合法出具公证书提供必要的支持;公证证据规则不断缜密与提升,不但能强化自身逻辑体系对证明效力直接的推进作用,同时也能规范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自由心证”基础,有效防止和杜绝随意、不规范的证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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