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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公证法》第四十条的含义,维护自身权益
时间:2014/7/15 11:20:10 浏览数:2592 来源:德阳市旌湖公证处网站 【关闭页面】
     《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条款的具体含义为: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如果对于已经经过公证的内容发生争议,可以就其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一民事诉讼的原被告双方应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证处不应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该诉讼。这条规定与《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是一致的。需要明确的是本条款是指对于公证事项的内容有争议,而不是指对于公证词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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