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证质量,促进公证质量评价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其他司法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公证协会和公证机构开展公证质量评价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公证质量评价包括受理公证申请,审查公证事项,审查、核实证明材料,制作询问笔录,制作、出具公证书等环节。
第二章 受理公证申请
第四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证申请表上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名(指印)或者印鉴。 第五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申请人申请办理公证时提交的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了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提交了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提交了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公证案卷中的材料显示,公证机构受理的一般公证事项,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第七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向申请人发送的受理通知单回执并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 第八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告知记录。告知方式可以采用告知书或者采用询问笔录以及申请表、受理通知单、发送公证书回执等书面材料中的格式条款。 第九条告知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当事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三)办证规则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 第十条书面告知内容应当载明告知的时间、地点,并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指印)或者印鉴。 对阅读有困难的当事人,应当采用口头方式告知并载入书面记录,书面记录中应当有当事人签名(指印)或者印鉴。告知不通晓中文的当事人的,除有当事人签名(指印)或者印鉴外,还应当有翻译人员的签名。 第十一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或者补收公证费的凭证。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符合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地方公证协会对涉台公证业务资格有规定的,办理涉台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审查公证事项
第十三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当事人的身份(资格)证明及补充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盖有审查身份证件确认章或者有当事人的签名(指印)或者印鉴。
第十四条公证案卷中的材料应当能够显示,公证员对当事人的身份和所提交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审查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然人提交了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仅限未满十六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然人身份证件注有有效期限的,提交证件的日期在证件有效期限内; (三)核查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方法,符合中国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