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公证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提高公证管理工作的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四川省公证条例》、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72号令)制定本服务细则。
第二条 本服务细则贯彻以坚持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便民、高效、透明、公正的工作准则。
第三条 公证管理工作侧重对公证处、公证人员、公证管理人员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政策指导、执业监督处罚等的宏观管理。
第四条 公证管理工作负责公证机构的审批工作;指导公证业务活动,审核有重大影响或复杂疑难的公证案件(包括涉外、涉台案件);负责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年检注册工作;协助法规处办理公证复议与申诉工作。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严守工作纪律,依法执行公务,不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徇私枉法
第六条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热爱本职工作,忠实履行职责,讲求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 谦虚谨慎,文明礼貌。在执行公务期间,仪表端正,衣着整洁,言谈举止热情大方,提倡普通话。
第三章 首问责任制
第八条 办事人员到公证工作处办理有关事务,被询问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并负责为其服务责任的制度。被询问到的第一位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九条 首问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事,应当场给予答复,并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应提供有关资料、表格。
第十条 申请领取公证员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公证处连续实习满1年。并报送由所在公证处填写的《公证员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法律资格证书、身份复印件、公证处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的鉴定。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在工作中有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5、有其他功绩的。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惩罚: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3、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4、贪污、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
5、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6、其他需要给予惩罚的行为。
第五章 文明用语和禁用语言
文明用语:您好 对不起 谢谢请稍等,我会尽量帮助您请您将有关资料准备好不客气 请您先备齐资料没关系 谢谢您的合作您请讲 请您理解请不要着急 这是法规(政策)的规定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对不起,根据××规定,您的××不能办理,请原谅您慢走,再见
禁用语言:我不管,问别人去别罗嗦,快点讲我还没上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