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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法律咨询事务的思考
时间:2015/1/23 11:32:00 浏览数:2078 来源:德阳市旌湖公证处网站 【关闭页面】

公证法律咨询事务,是指公证人员应当事人之请求,就相关行为或事务有关的法律规定、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作出解答,以满足当事人对询问事项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的掌握和了解,并决定是否作出某种民商事行为或对已作出的民商事行为的后果作出预测和防范。作为公证法律服务中的一种必要形式,公证法律咨询包括办理公证事项时所涉及的对当事人的法律解答,以及以回答当事人的疑问或为当事人寻求解决问题方法为目的的法律咨询。笔者拟结合工作实践,对公证法律咨询的存在的问题、公证法律咨询的重要作用和如何进一步加强公证咨询工作等略论一二。
  
一、公证法律咨询工作的现状

在我国,公证人员作为掌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一方面应是国家法律的宣传者,以满足国家追求和谐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所需要的效率和法律安全的需要;另一方面通过向当事人提供各种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以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但现实中,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很大一部分地区,公证法律咨询工作仍处于一种较低水平状态,即只是设立接待窗口接受当事人简单的办证咨询,而往往这些窗口的接待人员对于相对较为复杂的民商事法律咨询不愿或不能作出全面、详尽的解答,那么这些窗口接待的存在只是成为当事人办理公证的“缓冲区”,而难以真正起到释疑解惑的作用。笔者认为,目前公证法律咨询存在以下几个误区:
   第一,“公证法律咨询只是为当事人办理公证做解释和说明”。这个说法只是说明了公证法律咨询的一部分任务,其实公证法律咨询更重要的任务是回答众多当事人的疑问或为当事人寻求解决问题方法。有的当事人因为自身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在公证处没有得到满意的回答,转而向律师或其他法律专家请教,客观上影响了公证处的声誉和公证业务的发展。

其二,“咨询只采用口头形式”。现有的公证咨询接待只是口头回答当事人的提问,这种形式似乎已是约定俗成了,但作为以提供完善法律服务为宗旨的公证从业人员,我们应考虑到当事人从公证员口中得到的信息往往是有针对性的,能在实际生活中起作用的,但是作为大多数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的当事人而言,当他在听公证员的解答时觉得颇有道理,但是当事情要真正实践往往已不记得或记不清公证员建议的解决方法了,这样无论对于当事人而言抑或是对公证员而言,咨询的目的就没有达到。

二、公证法律咨询的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公证人员在实践中承担了大量的无偿的法律咨询服务,以满足当事人对公证的自愿选择。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未有法定公证事项,这样的缺失从根本上弱化了公证职能及效力,难以完善公证的社会功能,公证从业人员只有通过自身不断优化,才能保住公证制度的一席之地。因此,公证法律咨询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公证法律咨询是展示公证处形象的窗口。公证法律咨询平台是当事人来公证处后最先接触的部门,公证咨询接待人员从公证业务水平和服务态度方面都代表着公证处的形象,从某种意义上讲,公证咨询接待人员的表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当事人对该公证处的服务水平的整体评价。

第二,公证法律咨询是宣传公证法律知识的平台。当事人来到公证处,不管他是办理公证还是为办理公证作准备,他都有了解公证法律知识的强烈需求,他肯定会认真听取接待人员的解答,所以这里是宣传公证法律知识的最好时机和平台。

第三,公证法律咨询是整个公证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正是因为有公证法律咨询这个环节,才使得公证员在面对当事人来办理公证事项时,当事人已经准备好全部应带的资料、证明,而必须到场的人都全部到场,公证员就可以很快进入具体办证程序,这样能使得工作变得流畅有序,大大加快办证速度,提高工作效率。如果没有公证法律咨询这个平台,那每个公证员面前都会有一堆闹哄哄的人群,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三、对加强公证法律咨询工作的思考

公证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专业性强,程序简约,因此带来的是质优价廉的低成本法律服务。从社会需求的角度看,公证人员在当事人眼中是一群拥有深奥知识的专业人士,人们基于对公证行业的基准认识和信任,则会要求公证人员真正具有专家级别的技能和能力,才会欣然接受其法律服务。因此,对提升公证法律咨询服务工作效能,笔者认为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应加强公证法律咨询人员的配置。要安排业务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专司负责咨询工作,更好地为当事人解答各类法律问题,在提供法律咨询的同时更要注重对公证制度和相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其次,应强化公证法律咨询人员的认识。部分公证人员不重视公证咨询工作,在认识上进入误区,认为这项可有可无,且总认为区域内本处是独此一家别无分号,没有竞争,对当事人的反馈评价也就无所谓了,长此以往,有损公证处的形象,且会进而影响公信力的发挥。当事人向公证人员咨询各种法律问题,而公证人员根据自己掌握的知识予以解答,就此实际已形成了一个法律服务关系,法律服务的质量关系到一个公证处的声誉和公信力,因此,公证人员应对公证咨询工作的重要性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第三,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丰富咨询形式。丰富公证法律咨询的形式,使之更适应社会的需要。如在接待大厅里摆放公证法律知识宣传资料和办证程序,让当事人少跑冤枉路。公证法律咨询工作应更加细致一些,除口头上给当事人尽可能祥细的解答外,对来咨询并不具备马上办证条件的当事人要给出书面咨询意见,列明今后来办证所需的相关材料,并注明这些材料的出具单位,方便当事人顺利办理公证。
   公证法律咨询相对于律师行业来讲已经略显落后,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但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重视不够,未对法律咨询工作有一个正确或是上升到一定高度的认识。就我国公证的现状而论,确立公证法律咨询服务制度应是必然,其深层系揭示的是公证人作为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共性。公证人和律师都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在法律素养上是相同的,实事上对公证人的法律素养要求甚至更高;任职条件上公证员比律师更为严格,因此公证人具备承担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的资格。公证人办理公证业务,同时承担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此外,公证结论的单独存在,不能显现其价值。只有将其置于具体的行为或活动中才能实现其证据效力、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等法律功能。公证结论是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依据。一定意义上看,公证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和出具公证文书是行为和结果的关系。总之,公证法律咨询工作是一个重要课题和一项重要工作,公证全面法律咨询服务制度的确立实际上明确了公证服务的方向,将会对公证事业的持续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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