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所在的单位是一家从事电动工具及相关产品研发、设计、制造、测试、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贸易公司,公司单在电动工具方面的注册专利就有五百多项,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为了防止商业秘密外泄,公司与从事技术岗位的员工都签订有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规定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单位有业务竞争的行业,如果员工离职后遵守了约定,则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如果违约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顾先生本来在黄先生公司内担任高级技术攻关工作。2009年2月,他与单位签订了离职协议,依据签署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黄先生公司应自2009年4月10日起每月补偿顾先生人民币12500元整,共支付16个月。公司一开始照常将钱打入了顾先生的工资账户,后来发现该账户已个人销户了,之后又怎么都联系不到顾先生。如果无法按期支付补偿金额,不仅可能会被认为是违约,而且这样一来保密协议就有可能无法对顾先生产生约束力。
经人指点,黄先生来到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告诉他,依据双方签署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在无法通过银行账户履行本单位的给付义务时,可以通过办理提存公证的方式,将补偿金提存,履行给付义务,消灭己方债务。黄先生首先以单位的名义向银行出具了一份说明,申请将原先打入顾先生账户内的现金结转回公司账户,然后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他首先将4月份应支付的12500元打入了公证处专门为提存开设的账户,公证处对其提存全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予以确认。接下来的5月、6月、7月和8月,黄先生都来到公证处将补偿金逐月提存。
但五个月后,黄先生通过各种关系得知顾先生已在竞争对手的公司上班。黄先生找到顾先生,并向他出示了自己的提存公证凭证,告知他自己一直在履行保密协议的义务,同时要求顾先生不得泄露自己公司的核心技术给现在的公司。在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黄先生将顾先生告到法院。后提存公证书被法院采信,顾先生与黄先生协商解决此事,顾先生保证不泄密,而黄先生今后无需再每月支付保密补偿金。
公证员点评: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用来保障企业不泄密的案例并不多见,但这个公证在本案中保障了保密企业和离职员工双方的利益,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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