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4日,司法部下发通知明确公证执业“五不准”,包括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等。
一个多月以来,各地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但也存在一些理解上和执行中的偏差等问题,导致有的公证机构随意扩大禁办范围,对应当办理的公证事项不予办理,对把握不准的公证事项简单拒绝办理;有的公证机构滥用公证书格式,以其他形式的公证替代禁办公证事项,规避“五不准”规定。
为指导各地公证机构依法依规办理公证事项,今天,司法部发布10个公证执业指导案例,要求各地公证机构认真参照执行。
委托公证禁代收售房款
【案情】甲欲出售房产一套,向公证处咨询办理售房委托书公证,受托人为其胞弟。委托事项为代为解押、代为出售房产、代收售房款。公证机构为其办理内容为代为解押、代为出售房产的委托书,但不包括代为收取售房款。
【分析】涉及不动产处分交易,需要委托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近亲属的,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充分审查申请人的身份、意思表示,查验核实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亲属关系后,可以办理同时包含代为解押、代为出售不动产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动产转让款数额往往较大,代收售房款往往会出现“担保性委托”的情形,也会给委托人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售房款转入委托人账户也是银行、房屋交易监管部门的通行做法。因此,在近亲属间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中,不宜在委托书中设定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的内容。
【案情】甲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房屋出售过户、代收房款声明书》公证,声明书主要内容包括:“声明人甲授权乙代表声明人办理不动产的转让、过户、网上签约等手续。声明人同意受托人代收售房款,买受人将售房款打入受托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内,则视为声明人收到售房款;声明人自愿对上述声明内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分析】公证机构、公证员不得错误使用公证书格式,将属于委托事项的“出售不动产、收取售房款”包装成声明的形式,办理声明公证。禁止在委托书中设定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的内容,公证机构不得以声明书公证等任何方式进行规避。
严格履行审查核实责任
【案情】甲在A市,拟出售B市的房产,委托父亲代为办理售房事宜,向A市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A市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未对甲所处分的B市不动产及在B市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出具的公证书中注明“未对不动产权属及婚姻信息进行核实,不承担有关信息不实的责任”。
【分析】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身份、意思表示,审查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亲属关系,审查核实不动产权属和当事人婚姻信息。未经审查核实不得出具公证书,不得擅自在公证书中增加“因未对有关信息进行审查不承担相应责任”等表述。
【案情】A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张某”所签署的委托书公证。公证处受理后,公证员采取了视读的方式审查“张某”的身份证,对“张某”进行人证同一辨认并拍照留存,随后出具了公证书。后发现“张某”系假冒,所提供的身份证系伪造,公证书被撤销。
【分析】审查公证当事人的身份应当经过“证件视读、身份证识别仪核验、单独谈话、交叉印证”等程序,充分运用指纹比对、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及时与公安部门身份信息系统联网比对查询。对于身份可疑的当事人,对涉及敏感、处分重大权益的事项,公证员应当通过单独谈话、交叉印证等方式查明当事人身份和真实意图。
【案情】某投资公司委托A银行向某房地产公司放款2.5亿元,房地产公司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担保。上述三方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赋予委托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处受理后,经过审查资金来源、借款用途后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分析】委托贷款关系因银行的加入而被纳入国家金融监管的范围,其性质亦不再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企业借贷关系,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相关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但应当对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等进行尽职审查。
有机构滥用公证书格式
【案情】某公证员在办理不动产处分委托公证时,仅对当事人身份进行了严格审查,没有对不动产的权属情况及委托人婚姻状况进行严格审查,直接以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替代委托公证,出具多份公证书。
【分析】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目的和公证书的用途,不得以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替代委托公证,规避对实质内容的审查。以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替代委托公证,属于公证书格式的滥用。
【案情】某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出具了一份借款合同保全证据公证书。甲借给乙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就借款合同的期限、抵押物、利率等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一式五份,其中两份约定存放于公证处。承办公证员按照保全书证的公证事项,对该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进行所谓的保全证据公证。
【分析】保全证据公证与合同公证在公证事项、证明内容、证明方式、证明结果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明显区别。公证机构、公证员用保全证据公证的形式替代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属于滥用公证书格式、规避实质审查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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