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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
时间:2017/10/27 18:06:21 浏览数:1681 来源:德阳市旌湖公证处网站 【关闭页面】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制度是国家法治的第一道防线,是预防性法律制度体系的核心,是立法与司法之间的法律落实机制,更是非讼领域、家事领域及信用体系的坚强支柱,公证不仅能够预防纠纷,而且还能直接或间接化解社会矛盾。2017年6月1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安徽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对接工作的意见》,全面部署我省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畅通和规范公证机构参与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渠道,实现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功能优势互补。201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17年7月起,选择在北京、内蒙古、黑龙江、上海、安徽等十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稳妥开展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支持公证机构在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制度职能作用。

一、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独特优势

1.公证员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具有法律资格的执业人员,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能够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分析案件的情况,帮助当事人答疑解惑、提供建议,有能力从事法院司法辅助事务;

2.公证具有公信力,公证机构本身为公益性质单位,并代表国家行使证明职能,因而公证机构的权威性有着国家信用作为支撑;

3.公证机构具中立性,公证的中立性要求公证人站在第三者的位置,站在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立场上,不偏不倚,以寻求正义的价值;

4.公证机构具有资源优势,公证机构与房产、民政、档案馆、公安等单位已实现信息对接,通过互联网信息共享机制和快速核查渠道。

二、全国有关公证机构提前介入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积极探索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

2016年11月7日,厦门鹭江公证处与思明法院合作设立了“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中心”,对接调解、送达、调查、保全、执行等审判辅助业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迈出了“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探索实践第一步。鹭江公证处与思明法院的协同服务内容广,服务量大,其服务机制模式主要以集约化管理模式为主,以规范化、流程化设计为基础,通过信息化手段,以期做到司法辅助事务规范严格,司法辅助流程清晰优化,司法辅助方式高效便捷。这一模式被福建省高院及福建省司法厅命名为“厦门模式”。

2017年2月,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与武侯区法院签署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合作协议,成立了全省首家“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中心”,合作半年多以来,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无论从案件分流情况,还是诉讼文书公证送达情况来看,诉讼与公证的合作比较良好。成都律政公证处指派了具有丰富经验的公证员值岗,现场提供与公证相关的咨询服务,向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此外,公证进入法院,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不仅在调解中有可为,在法院的送达、执行、保全等环节仍可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三、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模式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的业务:参与调解、参与取证、参与送达、参与保全、参与执行,对于上述五项司法辅助事务,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中使用了同一个术语——“参与”,公证实务中,应当如何理解“参与”?从已有的实践来看,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大致可以概括为四种模式,一是申请模式,二是委托模式,三是协同模式,四是进驻模式。1、申请模式

申请模式指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需依申请启动公证程序,这一模式无疑符合《公证法》对公证程序的要求,《通知》确认了法院执行阶段的保全证据公证应依申请启动公证程序,其完整表述是:“经执行机关申请,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委托模式

委托模式已较多地出现在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实践中。 《通知》对于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等司法辅助事务都明确了以人民法院委托公证机构为前提。3、协同模式

协同模式是指法院与公证机构通过共同设置某种组织架构,引入公证机制参与司法辅助事务。4、进驻模式

进驻模式在多个地方的公证实务中已经成为常见的模式,即公证机构派员入驻法院从事公证调解等司法辅助事务,这一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应。

四、公证人员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时应注重程序

公证人员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时应特别注重一个核心问题——认真对待程序。这里的程序,包括了诉讼程序和公证程序。认真对待程序,是基本的法治思维。从法治思维和程序正义出发,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需要避免和防止几种倾向,一是 “隐名”办案,一是“借名”办案。

1、“隐名”办案是指公证人员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却隐去公证之名,公证机构自身不立案、不出具任何形式的公证文书。在司法个案中,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意味着诉讼程序与公证程序同步运行,因而,应当符合诉讼程序,同时应当恪守公证程序,防止公证程序被虚化,防止公证制度价值被矮化。无论以何种模式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公证机构都应单独立案,并且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和《通知》的要求视情出具公证文书。

2、“借名”办案是指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中,公证人员借用法院工作人员名义办案。司法辅助活动中,公证人员能否以法院工作人员名义办案?以公证制度与审判制度的分野、公证程序独立于诉讼程序的法理而论,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通过公证辅助诉讼活动的进程,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体现公证程序和公证活动客观、公正的价值,而不是公证人员变相成为“法官助理”。如果公证人员摇身一变,穿着法院的工作服,佩戴法院的工作证件,以“法院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执法”,是否有违程序正义、有损法治价值?

五、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境及对策

困境一:公证机构人手不足的矛盾同样突出,难以分出专职人员投入到对接工作中。

对策:当前应当选择基础条件好、服务能力强的公证机构进行试点,试点公证机构应当迅速组织公证人员开展“公证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价值与作用”大讨论,使公证人员充分认识到公证与诉讼对接的重大意义,公证机构努力克服自身困难,抽调专门人员或者有针对性的招募专业人员进驻法院,尽快搭建对接平台,并在工作实践中进行总结和提升。

困境二:公证队伍存在整体水平不高的现实问题,难以适应对接工作要求。

对策:公证机构应当选派业务能力和可塑性较强的公证人员作为专职对接人选,法院和公证协会尽快联合开展专职调解人员培训工作,邀请全国范围内具有相关实务经验的专家进行培训指导,或者到实践基础较好的地方进行跟班学习,专职对接人员尽快熟悉掌握相关领域的工作流程和实务要求,增强工作能力,迅速适应对接工作需要。

困境三:受体制机制和经费保障制约,公证机构和人员缺乏开展对接工作的热情和动力。

对策:一方面应当考虑公证机构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必须消除公证人员后顾之忧,建立起科学的工作奖惩激励和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公证人员积极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当前,对于大多数服务能力“较弱”的公证机构,首先就得考虑到公证付费问题,因为其没有经济实力基础,开展工作没有经费,寸步难移。无论是采取市场化运作还是争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都得给公证机构开展此项工作一个合适的经济支撑。

困境四: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缺乏信息互通机制,对接工作难以高效运转。

对策:为促进对接工作的高效运转,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公证机构之间应当建立共享沟通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本地区纠纷具有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协调解决公证与诉讼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当保障信息渠道畅通,定期相互通报对接工作情况,共同推动对接工作机制的完善。

结束语: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本质而论,是公证人与法官作为法律职业人并肩而立,通过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追求,共同致力于司法公正,是公证公信力与司法公信力产生良好的叠加效应,共同致力于社会公正。法治框架下,公证、审判、检察、律师并列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法治的力量有所分工,法治力量的分工体现为法律职业人内部的分工。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应当认真对待程序,在尊重和遵守诉讼程序的同时,彰显公证程序和公证制度的价值,体现和弘扬法治的价值,公证人和法官共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追求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共同建设法治中国。

(作者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安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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