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现将11月份公证改革进展督察情况通报如下:
一、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改为事业体制完成情况。截至11月14日,全国889家行政体制公证机构全部改为事业体制,提前完成改革任务。其中,改为公益一类的195家,占21.9%,改为公益二类的624家,占70.2%,未明确公益一类或公益二类的28家,改为公益三类的10家,改为性质不明中介机构的7家,关闭或合并25家。从改制后的公证机构类别看,个别省份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改为公益一类的比例偏高,陕西47家中有38家改为公益一类,云南48家中有31家改为公益一类,靠财政全额保障的公证机构数量较大。从公证员队伍变化情况看,原行政体制公证机构2856名公证员中,有498名选择留在公证机构,710名选择不再担任公证员,1648名将于过渡期满后离开公证机构,改制后公证机构新招录公证员29名,公证员的缺口较大。从改制后公证机构机制创新情况看,889家公证机构中有60家实行编制备案制管理,70家实行绩效工资总量核定,47家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行政体制公证机构转为事业体制后,体制机制创新优化的工作较重。另外,根据法律服务机构赋码工作情况,一些地方新改制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尚未在编制部门登记,未取得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影响法律服务机构赋码和业务正常开展。
二、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情况。截至11月30日,全国2960家公证机构中(2016年底数据为3001家,减少41家),公益一类事业体制656家,公益二类事业体制1755家,尚未进行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划分的事业体制361家,公益三类事业体制和性质不明的中介机构168家,合作制20家。在全部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中,有434家公证机构完成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占14.66%;有238家公证机构实现企业化财务管理,占8.04%;109家公证机构实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备案制管理,占3.68%。总体上看,全国公益二类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实行编制备案制、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企业化财务管理等配套政策措施尚未落实到位。司法部正在与中央编办、财政部、人社部沟通,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出台具体措施并确保这些措施落地见效。
三、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方案报送情况。截至11月30日,除内蒙古、湖南、四川外,有28个省(区、市)上报本地区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方案。11月22日,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的意见》,已批准山西等18个省(区、市)的试点方案,上述省份将有51家合作制公证机构开展试点,其中整体改制24家、新设立27家,拟于年底前组建完成。还有10个省(市)需要按照确定试点机构数量、明确组建时间的要求完善试点方案。司法部将继续开展试点方案的审批工作,年底前再批准一批,同时指导各地加强对试点机构的执业管理,确保合作制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四、地方公证协会建设情况。截至11月30日,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新疆21个省(区、市)公证协会办事机构实现独立运行、专职工作人员自主聘任。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云南、西藏、青海、宁夏10个省(区)公证协会秘书处与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仍存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情况。
五、公证业务创新情况。在服务知识产权方面,全国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服务部门的公证机构96家,提供远程知识产权保护公证服务的公证机构200家,拥有自主产权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或软件的公证机构131家。7月底至今,全国共办理知识产权保护公证业务数量6.4万件。在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方面,全国新建立固定业务联系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4184家。7月底至今,全国共办理银行业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业务数量36.7万件;出具执行证书数量9405件,被人民法院受理的数量7469件,受理率为79.4%。在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方面,12个试点省(区、市)有132家公证机构参与试点,办理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案件分别为14582、10718、42277、9284、1724件(次)。在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试点方面,10个试点省(市)有189家公证机构参与试点,办理“最多跑一次”公证数量17万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公证业务创新的有关文件,加强沟通协调和经验总结推广,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六、公证管理工作情况。北京开展公证质量整顿督察,梳理出公证执业过程中的六个方面十八项问题,针对问题开展整改。上海根据司法部督察组公证质量抽查反馈情况开展自查工作,发布十个公证质量问题典型案例,监督指导公证机构依法依规办证,同时加快“智慧公证”建设步伐,构建公证监管大数据平台,提升公证质量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另外,截至11月30日,河北、内蒙古、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云南、青海11个省(区、市)未出台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北京、天津、吉林、福建、陕西、宁夏、新疆7个省(区、市)仅出台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地方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进度,争取年底前全部完成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制定工作。
附件:公证改革进展督察统计表.docx
司法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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