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角度看新冠肺炎
此次发生在我国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被确认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北京时间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为全球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务院已发布春节假期延长的通知,各地区依据实际情况陆续采取推迟企业开工等相关措施,以遏制疫情发展。
尽管医学领域专家对于其成因、症状、传播途径等有不同看法,但从法律上分析,我们认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作为一种在一定区域爆发的疫情、一种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法律主体在疫情发生以前对此无法预见;在疫情发生后对防疫措施既无法准确预见,也无法干预。因此,至少截至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一些具体案情中下可以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其作为自然事件所引发的一系列防疫管控措施同样在事前为相关法律主体所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因疫情产生的法律纠纷主要会发生在合同领域。不同于地震等自然灾害,新冠肺炎疫情作为公共卫生事件,在个案中判断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还应结合当事人合同内容、双方预期、疫情过程加以分析。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和《合同法》第117、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对相应内容作出了规定。
01
法律上一般怎么处理?
(一)合同解除
1.法定解除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一款之规定的,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解除需通知对方当事人。
2.约定解除
疫情发生后,如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依照《合同法》第93条规定解除合同。
(二)继续履行
1.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无实质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虽可作为不可抗力事件,但未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或对合同履行没有实质性影响的,合同应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单方解除合同。
2.新冠肺炎疫情致使合同不能如期履行
新冠肺炎疫情一旦构成不可抗力,合同双方应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立场出发,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合同无法如期履行,但可以迟延履行,且迟延履行对合同各方无实质性影响的,合同各方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合同或延期履行。
(三)责任承担
《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与疫情相关的情况均可以免责,而需平衡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认定疫情对于当事人债权债务的影响。如虽在合同履行中遇到新冠肺炎疫情情况,但并未导致当事人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可视为不可抗力。
注意:本次疫情虽然大致符合不可抗力对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等要求,但从个案情况出发,某些不构成不可抗力的案件,可能属于情势变更的调整范畴。
02
企业最紧急应该做什么?
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也即,目前马上应该要做的是:通知+证明!
(一)通知
企业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以减轻损失;否则,对于未能及时通知导致扩大的损失要承担责任。如此时双方已有纠纷苗头了,不管是按照约定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都应该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保全证据。
(二)证明
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材料,用来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等情况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公证机构可以出具国内外通用的不可抗力证明(当然,国际贸易中也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证明)。
03
公证机构可以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一)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事实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发生了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当事人或相关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真实性的活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了不可抗力的公证事项,不可抗力的依据应为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对事件等级的权威认定,对于损害结果,公证机构只做客观描述,不做评估判断。
(二)保全固定证据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比如,如前所述针对强化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在通知对方时,可针对邮寄行为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针对债务人应按要求提供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证据的证明义务,可依据不同情况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包括网络内容、现场情况、行为过程、证人证言等);再如涉及合同各方协商沟通中所产生的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或者容易灭失的证据(如工厂停工停产的现场情况、工厂因疫情而被政府要求全部生产线改为生产防疫物资的现场情况等),特别是受到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更应注意通过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
04
公证有何优势?
(一)证据效力高
公证文书作为一种效力层次较高的证据,一直以来在各国证据制度体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关于“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之规定,特别突出和强调了公证书证据力的高层次性和强效性。有鉴于此,司法实践中,通过公证固定证据并加强所固定证据的采证率便成为大家充分利用公证制度这一司法资源的重要方式之一。
(二)域内外通用
公证机构依据《公证法》的规定,每年要办理1300多万公证文书,其中有近400万份是涉外公证。全国3000多家公证机构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认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公证就是司法部文件明确的公证事项之一。
(三)服务范围广
公证机构所出具的相关公证文件不仅只是服务在涉外商事领域,内容还涵盖了涉及公民和企业的方方面面。打官司,打的是证据。不可抗力事实证明本身虽然在有些国家以及有些案件中能发挥比较重要的作用,但如贸易纠纷时,该证明并不能够当然免除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仍需履行针对不可抗力的通知、证明以及减损的义务,并注意收集和提供其他有证明力的证据。而公证机构还可以对其他的事实和材料出具具有证明力的文件。
在疫情肆虐的当下,期望企业能够在商事行为中依法、审慎作出判断和决策,早做准备,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在商事环境中争取最大程度的共赢。
守望相助,共克时艰。尽管公证人无法到抗击疫情最前线救治病患,但疫情无情,公证有爱,在营造营商环境、为人民服务的后勤保障线上,公证人一直都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