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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告知书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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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告知事项
时间:2011/6/10 9:38:59 浏览数:2709 来源:德阳市旌湖公证处网站 【关闭页面】
一、《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但夫妻可以通过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二、办理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3、有关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购房合同等;
  4、其他财产凭证(车辆、股票、股权等凭证);
5、协议文本(公证处可代书)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注意以下事项:
  1、办理财产约定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协议书中不能对他人的财产进行约定;
  3、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无胁迫、无欺诈;
4、夫妻财产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若蓄意以夫妻财产约定形式逃避债务的,其行为无效。
5、财产约定协议书中,涉及到财产所有权需要全部或部分转移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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