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一、继承公证分为法定继承公证和遗嘱继承公证。 办理继承公证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士兵证,军官证;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死亡通知书及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3、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民事判决书)/未婚证明/未再婚证明 4.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屋产权证(土地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5.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到被继承人的单位、基层政府、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开具办理继承专用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中须列出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住址及身份证号码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如继承人有死亡的,需注明死亡日期,需提供死亡证明。(该亲属关系证明专用表格需到公证处领取) 6.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提供放弃继承声明书。该声明由继承人到公证处签署或由继承人在其居住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并寄回办理继承公证的所在地; 7.继承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的,可委托其他继承人代为办理,但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8、若属遗嘱继承,应提供有效的遗嘱; 9、遗嘱设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10、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二、办理继承公证应注意以下事项: 1、遗产须是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与他人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也必须提供; 3、应如实提供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4、继承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 生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5、法定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发表放弃继承声明书(继承人中做出放弃继承声明的将丧失相关遗产的继承权)。 6、当事人领取继承公证书后,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领取遗产的手续。(如房产、车辆、股权凭证等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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