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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告知书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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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嘱公证的告知事项
时间:2011/6/10 9:40:06 浏览数:3260 来源:德阳市旌湖公证处网站 【关闭页面】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一、办理遗嘱公证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亲属关系(父母、配偶、子女)情况;
【可到公证处领取亲属关系表】
  2、遗嘱所需处分财产的产权证明(房产、存单、车辆、股权等登记凭证);
3、指定的遗嘱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及与立遗嘱人的关系证明;
  4、遗嘱设有执行人的,还应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5、遗嘱文本(公证处可代书)
 6、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二、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立遗嘱人必须神志清醒,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遗嘱所处分的只能是个人所有的财产份额;
  2、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3、可在遗嘱中确定遗嘱继承人继承取得的财产是否归其个人所有,不作为其夫妻共有财产;
  4、立遗嘱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如亲自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公证员可到     其居住地办理。
5、立遗嘱后,如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如变更或者撤销,必须办理公证。
6、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生效。指定遗嘱继承人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持遗嘱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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