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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告知书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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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借(还)款合同(协议)公证告知事项
时间:2011/6/10 9:40:33 浏览数:3030 来源:德阳市旌湖公证处网站 【关闭页面】
一、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2、保证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
  3、抵押借款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清单、抵押物登记证明;
4、抵押物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如与借款人是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5、借/还款合同/协议(公证处可代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借(还)款合同(协议)公证应注意以下事项:
  1、借款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2、借款合同的签订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上的印章、签名要齐全真实;
  4、抵押物属共有财产时,应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并签名确认。
5、个人间借(还)款合同(协议)约定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也可不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
6、借款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时,出借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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