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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告知书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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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协议公证告知事项
时间:2011/6/10 9:41:00 浏览数:3983 来源:德阳市旌湖公证处网站 【关闭页面】
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财产分割协议(已登记离婚的);
  3、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证件和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协议,应提供子女的身份证明或户口簿;
   5、离婚协议书(公证处可代书)
  6、公证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离婚协议公证应注意以下事项:
1、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2、申办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3、子女10岁以上的,应到公证书作出书面意见表示;
4、所处分财产、产权必须明析。
5、离婚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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