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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告知书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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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委托书公证告知事项
时间:2011/6/10 9:42:39 浏览数:3531 来源:德阳市旌湖公证处网站 【关闭页面】
      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办理委托书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委托人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负责人身份证);
  2、委托书文本(公证处可代书);
  3、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如房产证、土地证)及证明材料;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委托书公证应注意以下事项:
  1、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
  2、委托人必须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委托书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政策;
  4、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申办委托公证,须经监护人允许;
  5、委托内容涉及不动产的,应提交不动产所有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6、委托出售房产共有人为夫妻关系的,应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
    7、申请转委托公证的,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应提供有效转委托权利证明(原委托书及相关资料);
      8、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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