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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告知书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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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告知事项
时间:2011/6/10 9:43:14 浏览数:3123 来源:德阳市旌湖公证处网站 【关闭页面】
一、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提供证明材料:
  1、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法人为营业执照、自然人为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
  2、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处可代书);
  3、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人应对房屋的有关情况(如共有、抵押、租赁等)均已经明确,并如实告知公证员。
  2、房屋所有人出卖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有效书面意见;(如 系夫妻关系须提供结婚证)
  3、出卖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限的,应提交有效书面意见;
  4、凡出售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补贴的私有房屋,应提交经房管机关或原补贴单位的批准证明(如房改房应提供上市准售证);
  5、房屋产权有纠纷或属于违章建筑的,公证处不予受理;
    6、因规划建设已列入拆迁的私有房屋,自拆迁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再行买卖,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公证处不予受理。
      7、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后,应在相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造成的后果由你们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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