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7年5月,公务人员A为侵吞其父母遗留的房产,居然在父母离世数年后,找了一对男女老者假冒其父母,到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办理了“父母”全权委托其妻B出售房屋的公证,接着,房子被妻子卖给了丈夫并变更登记到了A名下。2009年A的姐姐向公证处提起复查请求,公证处审查后发现该案确属当事人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公证书,公证处亦存在一定过错,于是2010年6月撤销了该公证书。随后,公证处协助进行了撤销房产变更登记的行政诉讼和遗产继承的民事诉讼,维护了A之姐妹的权益。2012年4月10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A、B的欺骗行为给公证处名誉造成了损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道歉,并赔偿公证处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28000元。经当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A、B向东方公证处道歉,赔偿公证处损失23000元,并即时结清。
点评——
吴逶,中国公证协会公证文书研究委员会委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副主任
全国首例公证处状告个人侵害名誉权案,公证赢了。这样的公证案例我们何其熟悉。转型时期的中国,公证制度的公信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和扩张,公证书如此“有用”,趋利者纷至沓来,各种假、冒、骗手段的应用如跗骨之蛆侵蚀着公证公信力的基础,假冒他人名义骗取公证书不过是我们最常见的一种。每遇此事,公证处都必须直面并承受媒体的质疑,承担对受害当事人的赔偿,而不法行为人的责任、公证处的损失在社会层面则鲜有人提及。因此该案的胜诉在行业内乃至社会上都有示范意义:
第一是行业内的示范意义。当事人用欺骗手段骗取公证书,致使公证公信力受到损害时向损害人请求赔偿,维护自己的名誉和权利,并且付诸实施,这样的设置无论对行业还是对社会都是有益的。
第二是司法层面的示范意义。假冒他人名义骗取公证书的案例在业内屡见不鲜,但公证处起诉追究当事人损害名誉权责任并且胜诉的判例是第一次,它揭示了法院对公证处利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有了清晰而准确的判断,更为可贵的是,该案的所有步骤都是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完成的,为公证处今后的维权提供了有利的司法判例。
第三是社会层面的示范意义。类似案件一旦发生,大众总是一边倒地质疑公证处,忽略了欺骗者的不法行为对公证行业乃至社会公信力所带来的损害,忽略了公证处过度承担的责任,彷佛一遇此事,自然人必然是弱势群体,公证处必然是侵害了他人利益。而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于每一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的A为自己欺骗公证处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不法者终受法律追诉,守法者终得正义支持,如此才能指引每一个人选择并规范自己的行为,并最终形成法治社会的基础,这才是该案例最重要的社会意义。
在这一胜诉案例中,有两个因素或许不容我们忽视,一是公证处对自己的过错勇于承担责任,撤销了错误公证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协助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从而促使案件依法、合理解决。二是当事人A公务人员的身份,制度和道德无疑对公务人员有着更强的约束力,正因如此,公证处的经济损失才能得到有效的赔偿。剥离这两个因素,胜诉或许并不容易。
这两个因素提示我们,公证处今后的维权之路并非一帆风顺,我们一直为此委屈,为此不平,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意识到这样的质疑正是来源于我们的责任。在社会生活中,我们承担着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宣示和守护,正是源于这种责任,我们必须面对更多的检视和质疑,也必须用自己的行动和声音回应质疑、消除质疑,为权利而奋斗,这是公证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每一名公证员的责任。正如诗人舒婷所说:一切的现在都孕育着未来,来的一切都生长于它的昨天。希望,而且为它斗争,请把这一切放在你的肩上。(来源:中国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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