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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执行” 金融风险的防火墙
时间:2017/9/15 18:29:06 浏览数:1552 来源:德阳市旌湖公证处网站 【关闭页面】
根据中国银监会于2017年5月发布的银行业监管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第一季度末,全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15,795亿元,较2016年底增长了673亿元。7月14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将防控金融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3项任务之一。

就在金融会议召开的前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以下简称“76号文”)。根据文件精神,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各类融资合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担保合同等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此举充分发挥了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水平。
当下金融市场发展迅猛,新的金融种类层出不穷,“76号文”的出台不仅是重申了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引导当事人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公证+执行”的方式解决纠纷,也是对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综合升级”。

下面,小编带您来梳理“公证+执行”的纠纷解决方式,相比传统的“诉讼+执行”究竟有哪些优势?“综合升级”后,公证机构将为金融机构风险防控提供更强有力、更有针对性的支持,体现在以下几点:

“76号文”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迅猛发展的态势予以了最好的回应,明确将“各类融资合同”纳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将“联合通知”中的“还款(物)协议”升级为“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并再一次明确了担保合同可以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突出公证作用,强调审核义务

通过“公证+执行”的方式解决纠纷,除了显然的能够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成本,更重要的是在金融风险面前,有了公证机构这道防火墙。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的过程,本身也是一个审核取证、还原事实的过程,“76号文”强调“公证机构切实做好当事人身份、担保物权属、当事人内部授权程序、合同条款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等审核工作,确认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的合法效力,告知当事人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后果,提高合同主体的履约意识”等审核义务、告知义务,也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协助公证机构的审核工作。有了公证机构的“严格把关”,不仅能还原事实,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还能提高合同主体的履约意识。
加强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度
“76号文”规定“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类债权文书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加大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切实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实现金融债权”。

另外,“76号文”还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文书部分内容具有不予执行情形的处理原则,将个别执行事项与其他执行事项相分离。第9条规定:“个别事项执行标的不明确,但不影响其他事项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其他事项予以执行。” 这意味着个别事项不明确不影响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仅“确有错误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现实中,法院经常以个别事项执行标的不明确为由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长久以来,当事人会抱有这样的想法,即使公证处签发了执行证书,却未必会得到法院的执行,倒逼当事人远离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削弱了这项制度存在的意义,“76号文”此次的发声,有利于加大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度。

相比于“诉讼+执行”的过程冗长、复杂(审期可能达1年之久),诉讼成本的高昂,“公证+执行”能使债权人不经法院诉讼程序而迅速取得执行依据实现债权,极大了缩短了债权实现的时间成本、财务成本。“76号文”的出台,是司法体制主动适应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对于亟待寻求提升清收效率、降低清收成本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是一针强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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