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颖珺
作为律师,经常遇到当事人问:我这份协议需要公证吗?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关于公证这件事。
根据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首先必须澄清很多人对公证的一个认识误区。对于协议或者单方的意思表示(比如遗嘱、赠与),双方(本人)亲笔签名或者法人盖章即可,不必进行公证。公证并非是生效要件,公证与否,不影响该协议或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公证在诉讼当中最主要的作用是加强证据的证明效力,比如公证过的协议,公证员证明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亲笔签名。一般来说,经过公证的证据,法院会直接采纳,除非有其他充分的证据推翻。公证之后,一方想否定自己当时意思表示的真实和自由,称自己受到欺诈或胁迫,就比较难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婚姻家事中,遇到下列几种情况,建议去做公证,一方面避免日后出现争议,另一方面,更加重要的,让约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受到法律上的保护。
第一,涉及赠与的,办理了公证后,不能撤销。
比如说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甲的婚前个人房产变成共有的,在房管局办理配偶乙的加名手续,或者将甲的婚前个人房产全部赠与给乙,在房管局办理从甲到乙的过户手续。若双方能够立即去办理,当然是不需公证,若出于某些原因,要过一段时间才能办理得的,建议进行公证。
赠与是单务合同,受赠人没有付出对价,故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有道德和公益性质的赠与,二是经过公证的赠予。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受赠人要想保障自己能得到赠与的财产,尤其像房产这种要办理过户,不是当场交付的,应该要求赠与人办理公证,以免日后赠与人反悔。
第二,涉及到房产又无法立即办理的协议,公证之后,对方反悔不配合,可直接办理。
甲和乙是两夫妻,婚后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共同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已在房管局备案。
后甲乙离婚,双方约定该房屋归甲,甲补偿了一笔款项给乙,乙放弃房屋的产权份额。但是因为房屋还没有还清银行贷款,没有出房产证(整个楼盘尚未“小确权”),所以无法办理乙的除名手续。
数年后,甲还清房屋的贷款,要办理涂销抵押手续,再办理房产证,离婚时已经拿到补偿款的乙却玩失踪,恶意不配合。
甲到房管局咨询,工作人员答复,类似的情况,三种途径之一均可办理:
一、甲和乙双方亲自共同到房管局办理(但因乙故意不配合,故不可能现实);
二、甲起诉乙,法院判决确认房屋属于甲,甲可以持判决书到房管局单独办理;
三、离婚协议办理了公证,且乙公证确认已收齐补偿款,授权委托甲办理关于房产的一切事宜;则甲可以持这两份公证书到房管局单独办理。
因为当时离婚协议没有公证,甲只能通过诉讼来强制乙除名。若当初甲办理了公证,就可以避免诉讼,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第三,公证遗嘱和公证亲属关系,继承开始后,可以办理继承公证,处理遗产。
如前所述,公证并非遗嘱的生效条件。但是,订立公证遗嘱,有几大好处:
1、避免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无效。
《继承法》对各种遗嘱的形式要件做了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很严格,有不少遗嘱因为不符合法定要件而被认定为无效,进行公证可以避免该问题。
2、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即使公证遗嘱订立时间在先),公证过的遗嘱,只能重新公证才能修改。
《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3、涉及到继承的事宜,特别复杂,房管局、银行等部门机构,都不愿意承担风险,要求提供有继承公证书或生效司法文书。
故建议被继承人在生时,办理遗嘱公证和亲属关系公证,或者办理遗嘱协议(全部继承人签名确认)公证。被继承人死亡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凭公证书直接办理。
最后,要特别注意,若协议当中出现了离婚的字眼或者意思,双方又未能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其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可以在诉讼当中反悔,即使公证过也如此。
因为根据法理,离婚协议必须解除人身关系后才生效。据作者所知,广州一些公证员不办理离婚协议的公证,估计是避免当事人追究公证处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作者:李颖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文章图片来自网络,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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