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经济类公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所规定公证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转让土地使用权、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借款、担保、融资、合伙、租赁、技术合作、技术转让等合同(协议)公证;
2、招标、投标、拍卖、授权委托书公证;
3、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公司章程公证;
4、证据保全公证、提存公证、强制执行公证;
5、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6、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 根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 更新时间:2015/11/26 9:58: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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