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 |
|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
可以向公证机构提请证据保全的对象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财产清点记录、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样品、市场抽样调查情况等。
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的注册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在诉讼发生之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还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身份证明。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⑵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⑶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
⑷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或由公证员亲自到场。证人还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⑸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应提交有关物品样品、说明、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⑹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 更新时间:2017/9/13 3:24: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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