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
1、用途: 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书一般用于当事人出国留学、进修、工作、移民等。 2、办理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2)申请人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成绩单复印件若干(并附成绩单译文); (3)申请人的近期二寸照片若干张;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3、注意事项: 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遗失的,应由原学校补发或出具学历证明书。
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包括: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姻亲关系等事项。 1、用途:亲属关系公证书主要用于当事人申请到国外定居、探亲、留学、继承遗产等。 2、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提交关系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或护照。 3、注意事项: (1)亲属关系的称谓须用法律术语,对间接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等在表述上要清楚、准确。 (2)无档案记载的亲属关系,申请人可以声明书的形式,声明与关系人的亲属关系,公证处证明申请人在声明书上的签名属实。 (3)对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关系人无论是否死亡,均应列入公证文书。
婚姻状况公证包括:未婚公证、结婚公证、离婚公证和(离婚后)未再婚公证
l、用途:婚姻状况公证书主要用于当事人申请到国外探亲、定居、移民、办理结婚手续等。 2、办理未婚公证书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已离境的提交护照复印件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提供其离境日期)。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在校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3、办理结婚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2)申请人的结婚证书原件; (3)夫妻合影照片或双方单人照片若干张; (4)代理人代办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4、办理离婚(未再婚)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2)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离婚后未再婚证明;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5、注意事项: (1)结婚证书、离婚证书遗失的,申请人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调解书遗失,申请人应到原人民法院补办有关证明或出具判决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证明。 (2)因在我国《婚姻法》颁布以前结婚,而无结婚证书的,申请人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注明在何时、何地与何人结婚。
出生公证
l、用途:出生公证书主要用于当事人申请在国外定居、结婚、留学、谋职、加入国籍、移民等事务。 2、办理出生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出生证); (2)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在校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证明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及父母姓名。 (3)申请人父母的户口本或身份证明;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5)申请人的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张。 3、注意事项: (1)出生年月日,如无足以证明户籍记载错误的证据,均以出境前户口本记载为准。 (2)若申请人的父母有死亡的应在单位证明上注明或提供死亡证明书。 (3)申请人有使用外文姓名或别名的,应尽量提供。